極目新聞記者 姚赟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不僅面臨行政處罰,更可能背負巨額民事賠償。近日,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天津一男子在禁放區燃放煙花,約一個半小時后,煙花爆竹殘骸引燃一輛奔馳車造成報廢,該男子被判賠償車主共計27萬余元。
2025年2月2日(農歷正月初五)晚上7時06分,姚某帶家人在天津市河北區某小區6號樓拐角燃放煙花。晚上7時12分,燃放結束,姚某未采取任何熄滅措施便帶家人離開。晚上7時59分,王某駕駛一輛奔馳轎車停放在6號樓拐角處。晚上8時51分,未燃盡的煙花殘骸引燃了奔馳轎車底盤,造成車輛嚴重損毀,無法修復和使用,火災還波及周邊住戶的空調外機與窗戶。
經消防部門認定,起火時間為2025年2月2日晚上8時41分許,起火原因為“未燃盡煙花爆竹殘骸引燃汽車底盤塑料護板致災”。公安機關對姚某違規燃放煙花的行為處以500元行政處罰。隨后,奔馳車主王某將姚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車輛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姚某燃放結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熄滅燃放物,而是采取放任態度自行離開,存在過失行為。結合消防部門認定的起火部位與姚某燃放煙花位置或為同一位置,或接近燃放位置,且起火原因為未燃盡煙花爆竹殘骸引燃汽車底盤塑料護板致災,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應認定姚某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與火災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姚某對此具有過錯,對王某的財產損失應負民事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姚某向王某給付車輛損失259000元及鑒定費12950元。
姚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姚某認為,《火災事故認定書》未認定其燃放煙花的行為與火災有直接因果關系,且公安河北分局行政處罰也未認定火災與自己燃放煙花有關。他還提出,在零下10℃的大風天氣下,小型煙花熄滅后一個半小時能夠復燃無事實證據和科學依據,且起火點與自己燃放煙花處不是同一地點。此外,姚某在一審審理期間已向法庭提供“隔壁小區業主燃放煙花爆竹后碎屑飛到事發地點的證據”。
王某辯稱,一審所有的錄像、認證書、處罰書均認定姚某是唯一在事發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人,并且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放完之后安然離去。王某認為起火點與姚某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是一致的,且隔壁燃放煙花爆竹的位置距離很遠且有墻隔離,姚某的主觀推斷不符合常理且無證據。同時,正是天氣風大的原因,更能導致殘骸陰燃后進行燃燒。
2025年10月23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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