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某地發生了一起不大不小的火災事故,追責問責數十人,被告人便是其中之一,被當地法院數罪并罰判了有期徒刑八年多。
特別的是,當地法院選擇在2026年2月14日宣判。這一天是臘月二十七,春節長假前最后一個工作日。
不服刑事一審判決的上訴期是10日。中間經歷9天長假,正月初八即2026年2月24日是長假后的首個工作日,也是上訴期的最后一日。被告人委托辯護人上訴,匆匆忙忙連滾帶爬……
事故類案件本就疑難復雜,案件的事實和量刑等姑且不論,宣判時間上面也有大學問。被告人和家屬豈會經歷過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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