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上刮起一股歪風,把羅翔老師的普法內容傳得面目全非,甚至出現了離譜說法:路遇老人摔倒,不救反倒沒事,一旦出手救助就得負責到底,打了120就要跟著去醫院結清醫藥費,否則老人出事就要擔責,還聲稱這是觸發救助義務。
這樣的歪理讓本就因彭宇案和扶人被訛事件心存顧慮的大眾,出門更是提心吊膽。今天就把“扶不扶”這件事徹底掰扯清楚,明確見死不救的違法邊界,以及普通人遇到此類情況的法律責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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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路人無法定救助義務,這四類人例外
首先要明確的是,普通路人在路上遇到老人摔倒,根本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法律從來沒有強迫普通人去做圣人。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只有四類人群見死不救才可能構成犯罪,并非所有路人都有救助責任。
第一類是法律規定的親屬關系,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彼此有法定的救助義務,見死不救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類是基于職務要求的從業者,警察、消防員、值班醫生等,因職業屬性肩負救助職責,履職過程中見死不救屬于違法;
第三類是負有合同義務的人,比如照看孩子的保姆、帶領團隊的領隊,基于合同約定,對相關人員有救助義務;
第四類是存在先行行為的人,這也是重點,如果你是制造危險的人,比如老人是被你撞倒的、對方因你灌酒陷入危險,那你就必須承擔救助義務。
簡單來說,路遇老人摔倒,只要你既不是肇事者,也不屬于上述三類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人,在法律層面就無需擔責。
即便路人選擇不扶,最多可能受到道德上的譴責,法律絕不會因此追責。如果有家屬僅憑路過未扶人就索要賠償,完全可以大膽應訴,法律一定會給予公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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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無需負責到底,好人法為見義勇為撐腰
網上流傳的“一旦開始救助就必須管到底,打120就觸發救助義務”的說法,純粹是斷章取義的毒雞湯,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中所說的先行行為“觸發救助義務”,前提是行為人制造了風險,而路人撥打120求助,本質是降低風險、實施善意幫助,和制造風險有著本質區別。
試想如果法律規定打個110、120就要負責到底,那今后誰還敢主動伸出援手,這只會讓社會變得更加冷漠。
我國《民法典》第184條被稱作“好人法”,其中白紙黑字明確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法律條文的出臺,核心目的就是鼓勵見義勇為,免除好心人的后顧之憂,讓大家不用擔心因善意救助產生意外而被追責。
當然也存在一種極端例外情況,如果救助過程中人為增加了危險,比如將馬路上的傷者背到深山老林,中途放棄救助將人扔下,導致傷者因無法被及時發現產生嚴重后果,這種情況下救助人才可能需要擔責。
但只要是正常的報警、呼救等救助行為,完全不需要墊付醫藥費,更不用對傷者的生死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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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想扶有技巧,科學救助更安全
雖然法律為普通人撐腰,不會讓好心人流血又流淚,但彭宇案的陰影仍讓不少人心存顧慮,其實只要掌握正確的方法,善意救助也能做到既幫人又保護自己。
當心里有善念,真想向摔倒老人伸出援手時,講究方式方法才是最穩妥的。首先,秉持“專業人做專業事”的原則,第一時間撥打110和120,讓警方和醫護人員前來處理,這是最基礎也最關鍵的一步;其次,做好證據留存,拿出手機全程錄像,救助前可以明確告知傷者“我來扶您,全程有錄像”,也可以呼喊周圍路人前來作證,避免后續產生糾紛;最后,切勿盲目搬動傷者,隨意的移動行為可能會對傷者造成二次傷害,守在旁邊等待救護車到來,也是一種有效的保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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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護善不縱惡,該伸手時就伸手
我們要始終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絕不會助紂為虐,“誰弱誰有理”的時代早已一去不復返。路遇老人摔倒,普通人在法律上本就無救助義務,而自愿救助的行為,還會受到“好人法”的保護,無需擔心被訛詐、被追責。
當然,道德層面上,我們仍鼓勵大家在保護好自己的前提下伸出援手,畢竟誰家都有老人,誰家都有孩子,每個人終會老去,誰都不希望自己某天身處危難時,周圍只有冷漠的目光。
法律的底線從來都和生活的柴米油鹽息息相關,它守護著社會的公序良俗,也為善意和勇氣保駕護航,讓見義勇為的人敢出手、能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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