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咨詢請關注,私信必復。
![]()
在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等涉及擔保的民事案件中,很多債權人都有一個共性誤區:認為只要在保證期間內,向主債務人主張過權利——比如反復催收、協商還款,甚至起訴主債務人,就等同于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等到保證期間屆滿,主債務人仍拒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再去找保證人承擔責任時,才發現保證人拒絕擔責,甚至被法院判決免除保證責任。
那么,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是否擔責?
周軍律師結合實務實操,按保證類型區分兩種核心情形分析保證人是否擔責:
情形一:連帶責任保證(實務中最常見,無先訴抗辯權)——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不擔責。
連帶責任保證的核心特征是“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可以跳過主債務人,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無需先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若為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僅向主債務人催收、協商,甚至起訴主債務人,全程未向保證人主張過任何權利(包括未起訴保證人、未發送書面催款通知、未口頭要求保證人擔責等),即便在保證期間內反復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也視為未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此時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無需再承擔還款義務,債權人再起訴保證人,法院會直接判決保證人免責。
情形二:一般保證(有先訴抗辯權)——僅向債務人催收/協商,保證期間屆滿后不擔責;僅起訴/仲裁債務人,保證人仍需擔責。
一般保證的核心特征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且經法院審判或仲裁、強制執行后,主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規定明確了一般保證下“主張權利”的法定方式——必須是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單純的催收、協商、發送催款通知,均不算法定的“主張權利”。
具體分兩種情況:
一是僅向主債務人催收、協商,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即便在保證期間內反復溝通,也視為未在保證期間內依法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不擔責;
二是在保證期間內,僅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無論是否勝訴、是否執行到位),即便全程未向保證人主張過任何權利,也視為已在保證期間內依法主張權利,保證期間不再計算,后續主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債權人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能以“未向其主張權利”為由免責。
周軍律師提醒,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屆滿后,連帶責任保證人免責;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僅催款不訴訟、仲裁也免責,如果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則保證人需擔責。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