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把醫療損害當醫療糾紛拖延。27歲女子因扁桃體發炎輸液,僅4秒突發過敏,黃金急救時間里醫護缺位,一條生命戛然而止。更讓人心寒的是,醫院拒不認錯,一口咬定是“自身過敏”,拒絕家屬見遺體,只想用11萬“人道主義賠償”草草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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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醫療糾紛,是事實清晰的醫療損害。用藥前未規范詢問過敏史、未按指南評估皮試、過敏后未及時施救、中斷靜脈通道,每一環都違反診療規范,過錯一目了然。可在法定維權渠道被虛化、常態執法缺位的當下,肇事者敢在受害者面前擺橫、甩鍋、冷處理,因為他們知道:家屬要走漫長鑒定、反復調解、艱難訴訟,耗得起的往往是醫院,耗不起的永遠是普通人。
很多人混淆概念:醫療糾紛≠醫療損害。糾紛是各說各理,可損害是有明確過錯、有直接因果、有致命后果的違法失職。明明是違反規范致人死亡,卻被拖進“先鑒定、再調解、后訴訟”的冗長流程,等于把明明白白的錯,變成遙遙無期的等待。
當常態執法不介入、該查處不查處、該追責不追責,法定救濟就會形同虛設。醫院有恃無恐,家屬求告無門,最后只剩絕望與對立。生命不該被流程消耗,過錯不該被鑒定拖延。事實清楚的醫療過錯,就該立即調查、當場固定證據、依法直接追責,而不是讓家屬在漫長等待里耗盡尊嚴。
一條人命,不是一句“自身過敏”就能抹去;一次失職,不能用“人道主義”掩蓋責任。唯有把執法挺在前面,把法定渠道打通,把過錯追責落到實處,醫院才不敢擺橫,生命才有底線,醫患才會有真正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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