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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在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提出的一項兩黨法案要求美國聯邦航空局“簡化”其電動垂直起降(eVTOL)空中出租車和其他先進空中交通(AAM)飛機的型號認證程序。這可能包括使用OEM自己商定的標準來證明飛機適合載客。
該法案旨在簡化這些制造商的型號認證程序,這對一些制造商來說是艱巨的。Archer和Joby于2021年宣布,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以G-1文件的形式批準了各自空中出租車的認證基礎,其中描述了它們必須滿足的具體適航和環境標準。2022年,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修改了eVTOL機型的型號認證程序,這兩家公司都不得不加倍努力。2024年,他們在新框架下獲得了認證基礎。
Beta去年獲得了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對其認證基礎的批準,選擇等待2025年7月發布的一份咨詢通告,其中包含eVTOL類型、生產和適航認證的指導。Wisk在2024年底表示,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接受了其G-1第二階段的問題文件。
然而,這四家eVTOL制造商都在等待美國聯邦航空局批準其G-2文件,該文件將描述飛機必須如何證明符合先前批準的認證基礎。這一過程——包括在駕駛艙內與美國聯邦航空局飛行員進行信用飛行測試——可能會受到新出臺立法的影響。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2024年關于eVTOL空中出租車飛行員培訓和初始運行的SFAR暗示了使用行業制定的共識標準作為遵守美國聯邦航空局批準認證基礎的可能性。從本質上講,立法將使空中出租車開發商在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如何批準其適航性方面擁有重要發言權。
該立法還要求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向制造商提供更明確的認證項目時間表。它將指示監管機構估計其在通過后270天內發布文件(包括G-1和G-2)的響應時間。
另一項規定要求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確定何時需要或不需要問題文件。根據NBAA的說法,這樣做將確保“只有新穎或復雜的問題才會觸發額外的審查步驟,而不是常規事項”,從而進一步簡化流程。
與此同時,該法案呼吁FAA為問題文件、特殊條件、特殊適航標準或同等安全水平調查結果中“普遍涉及”的主題制定嚴格的規定。這可能會消除制造商提交至少部分此類文件的需要,因為它們將被納入長期政策。
另一項關鍵條款將允許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將“常規”型號認證任務外包給授權組織——有資格并受監管機構監督的個人和公司。這里的想法是允許該機構將其有限的資源分配給安全關鍵任務,讓其他人處理更基本的步驟。
該法案出臺之際,整個美國政府都在努力鞏固美國在AAM方面的地位。于2025年6月發布了一項行政法令,除其他事項外,還創建了eVTOL和AAM集成試點計劃(eIPP)。eIPP將于2026年夏天開始,為期三年,至少包括五個項目。在該計劃期間,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預計將允許在機場運營,有乘客,并在某些情況下獲得收入。這將使監管機構最清楚地了解未來AAM運營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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