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初中女生扶老人被訴22萬元賠償”的交通事故賠償訴訟案,在網上引發熱議。因為新聞事關的交通事故具有普遍性,而且新聞標題用到了老人倒地“扶不扶”的熱議話題,讓這個司法案例沖上了熱搜,引發了各種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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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現場完整視頻,如上圖所示,已經被人發布到了網上,可還是產生了兩種主要觀點的分歧:一種觀點認為,騎著電動自行車左轉彎的女生根本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跟騎自行車老人的倒地結果根本沒有因果關系,攙扶老人完全是做好人好事。
另一種觀點則是認為,盡管騎著老人在通過路口時沒有注意觀察、騎自行車操作失當是造成自己摔倒的主要原因,但初中生駕駛自行車沒有按照沿著道路左側行駛,而是逆行駛入了老人所在的車道,雖然距離老人尚有一段距離,但也是導致老人慌神之下操作失當而摔倒的部分原因,屬于典型的“非接觸交通事故”,理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然而,最新的報道是,“2月21日,據風芒新聞報道,事件中的女孩母親鄭女士表示,目前事情已經妥善處理,原告方已撤訴。”這意味著,很多人關注和爭議的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初中生不應該承擔責任,還是應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的社會討論,面臨著沒有最終司法結果的局面。
正如昨天在《初中生“幫扶”老人案撤訴結案?應避免重演彭宇案的司法錯誤》(點擊藍色字體可閱讀)一文中提到的,老人撤訴、法院裁定準許,貌似實現了這起社會熱烈討論的案件實現了結案事了,但對于社會而言,對于法律問題的理清而言,乃至很多人認為的此案對于社會道德而言,并非什么好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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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交通事故及責任認定引發的討論中,很多人連基本的交通事故及如何分責擔責的基本概念都沒搞清楚
有人認為初中生不應該擔責的理由中,居然是認為,假如老人在看到交通信號燈由"綠燈"突然變成"紅燈"而驚慌失措摔倒,是不是判"信號燈"是"非接觸性事故"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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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人的觀點是,機動車、非機動車不按交通規則行駛的情況太多了,一旦遇到非按交通規則行駛對方尚有一段距離就倒地,則會被認定為“非接觸交通事故”而承擔事故責任的話,等于鼓勵助長他人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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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觀點盡管點贊量頗多,甚至成了網上的主流觀點,但仔細分析可見,其觀點的核心還是根本不根據現場視頻、交通事故的形成及分則規定來分析這起交通事故,而是直接靠揣摩倒地老人的心理,而且是從壞的一面揣摩,進而來分析、定性這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
說白了,以上的這些觀點,就是靠動機論、陰謀論來分析案情,很是符合網上的潮流。要知道的是,法律規定及執法司法釋義,對什么是交通事故及其分責擔責是具有明確規定的,并不是自己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甚至連紅綠燈變化,也可以被認定有責任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交通事故雙方是否存在交通違規違法行為、違規違法行為跟人身財產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各方當事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的主觀過錯,以及上述因素對事故損失結果的影響比例,才是分析和判斷是否承擔事故責任的決定因素。
如果不存在交通違法違規行為,是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的;當事人一方對事故責任存在主要過錯,并不能直接認定次要責任的對方就不用承擔責任了;從來,僅靠揣摩和懷疑事故一方的主觀惡性心理,在沒有確切證據之前,是不能承擔事故其他參與方免責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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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對交通事故分責擔責的清晰認識,任由主觀揣摩來分析定性事故責任,則會害人害己
在這起事故分析中,網上充斥了老人是故意摔倒的、老人自己處置不當怪不得初中生、為何不去追究路口不設信號燈有關方面責任、為何不去追究白色轎車路邊電動車等方責任等等觀點。
這些觀點,不去從事故本身發生的因果關系分析,也不從交通事故的法律概念及分責擔責的規則認定去分析,而是信馬由韁的去找些理由擴大事故責任方,或是僅憑心里揣摩就去定性事故責任。
如此對交通事故及其后續司法訴訟案件的分析方法,很容易走向極端,導致自己在現實司法案件處理中,自己被現實打臉。
例如,按照揣摩訴訟參與方主觀惡意的方式來分析案情的話,任何一起訴訟案件,都會被扣上虛假訴訟、法官偏袒對方當事人的帽子,自己根本不會服氣、服從任何一起司法案件的處理結果。
很多人沒有對于法律概念、執法司法處理程序的認真研究和理性分析的能力,卻在惡意揣摩、心理分析上“尤其擅長”,僅以自己的個人懷疑就去定性案件的法律分析,而且還覺得自己很有道理。
例如,紅綠燈突然變化導致事故發生,為何設置紅綠燈的管理部門不承擔責任的觀點,壓根就是不明白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違法違規行為就不需擔責的法律規則。
可惜的是,越是這種不深究法律規則,僅憑個人好惡就去定性案件法律分析的現象,很是符合當下的網上潮流,也很是符合某些人現實中對司法案件處理的分析。迎合這些人的心理及社會現象,那些口號性、表演性的網紅、大咖,正在精準的收割著他們。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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