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及聽證、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等前期工作,并落實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等相關費用后,方可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請。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土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報批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應當對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1.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2.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3.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4.是否依法足額落實土地補償安置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等相關土地征收費用。
5.是否符合現行有效的建設用地控制標準和節約集約用地標準。
6.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
7.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有關要求。
除國家和省、自治區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征收土地申請。兩年內未提出的,應當重新啟動土地征收批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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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后續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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