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布征地預公告
確需征收土地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及時發布征地預公告。公告應采取有利于公眾知曉的方式,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目的及調查安排等。公告發布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規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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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清擬征地現狀
公告發布后,市、縣級政府應組織調查,查明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及附著物情況,結果由各方簽字確認。權利人應參與調查,不能參加可委托;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或不簽字的,調查人員據實記錄并簽字。調查結果公示不少于五日,權利人有異議可在公示期申請復核,部門須十日內答復。
3.評估社會穩定風險
市、縣級政府應組織風險評估,研判風險狀況,形成評估報告并備案,結果蓋章確認作為申請依據。評估應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委會及利害關系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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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告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級政府依據調查和評估結果擬定方案,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方案包括范圍、現狀、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及社保等內容。公告應載明登記方式期限、異議渠道及聽證權利等。
5.組織聽證修改方案
過半數被征地成員認為方案不合法的,政府應組織聽證。政府根據聽證情況決定是否修改方案,確需修改的,修改后應重新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6.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權利人應在公告期限內持權屬證明辦理登記,可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未在規定期限登記的,以公示的調查結果確定補償內容。
7.落實征地補償費用
市、縣級政府應測算并落實補償安置費及社保費,確保足額到位、專款專用。費用未落實不得申請征地。社保費用按規定執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歸所有權人所有。
8.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方案確定后,政府應組織簽訂協議。與所有權人簽約比例須達100%,與使用權人簽約比例不低于90%。個別難以達成協議的,申請時應說明情況并保障權益。協議需明確補償方式、費用、權利義務等,涉及住宅的應單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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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后續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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