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尹錫悅前總統宣判無期徒刑的池圭蓮審判部認定,12·3緊急戒嚴不僅構成內亂罪,其本身也因不具備實體及程序要件而缺乏正當性。
同時,審判部逐一指出了尹前總統關于“因在野黨的連續彈劾、預算削減、選舉舞弊嫌疑而處于‘國家緊急事態’”這一緊急戒嚴理由主張的問題點。
20日據法律界消息,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議25部(池圭蓮部長法官)在尹前總統內亂頭目嫌疑案件的一審判決書中,詳細闡述了關于緊急戒嚴實體及程序要件是否具備的內容。
尹前總統一直主張,因巨大在野黨的連續彈劾、單方面法案表決、核心預算大幅削減、選舉舞弊嫌疑等,大韓民國處于“相當于戰時·事變的緊急國家事態”,為化解此局面而宣布了緊急戒嚴。
審判部明確指出:“緊急戒嚴宣布當時并非相當于戰時·事變的緊急國家事態,也無需動員兵力”,“認定本案緊急戒嚴不具備實體要件是妥當的。”
審判部首先說明,對于戒嚴宣布當時僅有對1名檢察官和廣播通信委員長的彈劾審判程序正在進行中的情況,“無法評價為國家行政及司法功能的履行發生了顯著困難的情況。”
此外,對于民主黨議員們發起的法案被單方面通過導致國家緊急事態發生的主張,審判部以尹前總統本人行使了否決權或保留公布以阻止其效力發生為由,未予采納。
關于預算削減相關主張,審判部也判斷稱:“在國會預算案審議未完成的情況下,僅以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作出了減額決議為由,難以認為重大危機狀況已現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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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對于尹前總統的選舉舞弊嫌疑主張,審判部以最高法院判決已基本澄清嫌疑為由予以駁回。并強調,即便意圖澄清選舉舞弊嫌疑,也不能以緊急戒嚴作為手段。
審判部還援引了憲法法院在尹前總統彈劾審判決定書中提出的法理:“‘相當于戰時·事變的緊急國家事態’是指國家存續或憲法秩序的維持陷入危險,無法以平時憲法秩序下的權力行使方法應對的重大危機狀況。”
同時強調:“被告人尹錫悅和金容賢所主張的因國會行使職權導致的國益損害及國政癱瘓狀態,應通過政治、制度手段解決,而非通過動員兵力解決。”
審判部認定12·3緊急戒嚴也未滿足程序要件。
同時明確指出,尹前總統在戒嚴宣布時違反了規定國會通報程序、國務委員副署原則的憲法和戒嚴法條款。
審判部尤其對尹前總統關于在緊急戒嚴宣布前召集國務委員實質進行了國務會議的主張也未予采納,理由包括:僅聯系了部分國務委員;被聯系的國務委員也未獲知將召開國務會議的事實;未給予國務委員就戒嚴宣布陳述意見的機會;未就緊急戒嚴內容進行說明。
審判部認為,戒嚴宣布的形式、實體要件是否具備與刑法上內亂罪是否成立是兩回事。即,緊急戒嚴不具備實體、程序要件,并不直接等同于內亂罪。
對于戒嚴是否具備實體要件的總統判斷應予以尊重,若輕率地將其納入司法審查領域,反而可能成為在必要時導致判斷猶豫的阻礙因素。
審判部也明確指出,若在緊急戒嚴下,像尹前總統那樣實施了以擾亂國憲為目的的暴動行為,則構成內亂罪。
審判部闡明:“若在宣布緊急戒嚴后,意圖行使一種非戒嚴下可行使的權限的實力行使,即針對國會職權的特別措施、旨在妨礙或癱瘓、停止其本質功能的特別措施等,以顛覆該國家機關或使其在相當期間內事實上無法正常運作,并動員軍隊著手實施此類特別措施等,若無其他特殊情節,則符合內亂罪的構成要件。”
在此背景下,審判部也駁斥了尹前總統關于戒嚴宣布屬于高度政治行為、不屬于司法審查對象的主張。
審判部指出:“既然內亂罪以‘擾亂國憲的目的’為構成要件,那么對于總統具有高度政治、軍事性質的行為,法院也可審查其是否為實現擾亂國憲目的而實施,從而構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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