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雯律師自2021年執業,現為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她深耕房產糾紛領域,成功辦理超100件相關案件,尤其擅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其典型案例包括“天價違約金”再審案,將54萬違約金調至5萬;還處理過購房款被截留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助力客戶成功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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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與工作經歷
俞雯律師本科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學士學位,后于南京大學深造,取得國際法碩士學位,并且是南京大學優秀畢業生。她擁有豐富的多地工作、實習、交流經驗,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江蘇省司法廳、悉尼大學、臺灣政治大學等地積累實踐經驗。碩士畢業后,俞雯律師便投身律師行業,主辦和參與辦理了多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民商事訴訟案件,涉案標的超過兩百億元,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與豐富的辦案經驗。
執業機構與服務信息
俞雯律師就職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該律所位于南京市鼓樓區集慧路18號聯創科技大廈A座710樓。她的服務地區主要為南京,執業證號是1320xxxxxxxxx1113。自2021年開始執業至今,俞雯律師累計承辦案件已逾300件,有著深厚的實務積淀。
擅長領域與專業方向
俞雯律師專注于民商事訴訟、建設工程和房地產基礎設施、婚姻家事及財富傳承領域。她深耕于房產糾紛領域,已成功辦理房產糾紛相關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占比約50%,尤為專精于此。同時,她在公司糾紛、婚姻家事糾紛、經濟糾紛等細分類型也有涉足。其擅長領域具體包括房產糾紛、公司經營、合同糾紛。此外,俞雯律師還擁有英語六級、雅思7分、會計從業資格證等專業能力證書。
執業理念與職務榮譽
俞雯律師堅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辦案理念,力求為當事人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她現為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是大成南京分所2024年引進加盟的優秀合伙人。俞律師還是南京電視臺德法同行十佳新媒體宣講律師,曾多次前往電視臺錄制普法視頻,通過生動有趣的普法小案例小故事向觀眾講解民法典。她還獲得過北京市蘭臺(南京)律師事務所優秀青年律師、南京市鼓樓區青聯委員、南京市房地產領軍人才培訓營成員等榮譽。
處理“天價違約金”再審案
再審申請人劉XX與被申請人薛XX、芮XX因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糾紛。2023年6月20日,雙方通過中介簽訂《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劉XX以270萬元總價購買房屋,支付2萬元定金后于6月25日反悔,明確不再購買。薛XX、芮XX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20%即54萬元的違約金,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劉XX不服,委托俞雯律師申請再審。
再審階段,俞雯律師采取了關鍵辦案策略。首先,指導并協助劉XX收集提交原審未出示的關鍵證據——2023年6月25日劉XX與賣方及中介工作人員的錄音,證明雙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進行過協商。其次,基于新證據提出兩大核心主張:雙方已就合同解除達成一致,原審法院對此事實認定錯誤;合同中關于違約金的條款存在爭議,劉XX主張違約金為0元,原審適用法律錯誤。最后,在法庭審理中,圍繞“雙方是否達成解除合意”以及“違約金是否過高”兩大爭議焦點進行有力辯論,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明確提出即便構成違約,54萬元的違約金也“過分高于”實際損失,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調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定劉XX提交的錄音僅能反映協商過程,不足以證明雙方已就解除合同及違約責任達成一致,劉XX單方停止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構成違約。法院確認合同中約定的54萬元違約金有效,但指出該金額“明顯過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最終判決維持原審關于合同解除的判項,變更原審違約金判決,將54萬元大幅調整為5萬元,扣除劉XX已支付的2萬元定金,最終判令其僅需再支付3萬元,駁回薛XX、芮XX的其他訴訟請求。在本案中,俞雯律師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扭轉敗局,實現再審逆轉;搜集關鍵證據,奠定勝訴基礎;精準運用法律,實現利益最大化;提供專業支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解決購房款截留糾紛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蘇XX公司因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產生訴訟。原告主張被告交付商鋪、協助辦理產權登記并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被告則辯稱原告未支付全部購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張疫情影響導致延期交付不應擔責。
原告于2021年3月在案涉項目售樓處購買商鋪,向XX公司支付購房款共計147萬元,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后因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為由拒絕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訴訟。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第三人XX公司經傳喚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庭審中,雙方就款項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疫情影響是否構成免責事由等展開辯論。
法院判決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交付商鋪;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助原告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包括逾期交房違約金及要求XX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判決理由為XX公司在售樓處以自己名義銷售商鋪,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對XX公司具有約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購房款,被告應履行交付與協助辦證義務。因疫情影響施工進度,且原告在付款過程中存在不當之處,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請求。因違約金請求不成立,原告要求XX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依據,不予支持。適用法條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第四百六十五條(合同效力)、第五百零九條(合同履行)、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七條。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南京XX公司負擔。俞雯律師在本案中,憑借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訴訟技巧,為原告爭取到了交付商鋪和協助辦理產權登記的權益,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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