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嫌疑人一般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但經執行機關批準后可以離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通常是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這是為了確保嫌疑人能隨傳隨到,防止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
若嫌疑人因就醫、處理緊急家庭事務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居住地,應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說明離開的理由、時間、地點等信息。執行機關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是否批準其離開。
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可能面臨嚴重后果,如被取消取保候審、重新收押,已交納的保證金可能被沒收部分或全部,還可能被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被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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