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通過行賄方式獲取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的認定與處理
——李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曹某亮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入庫編號:2025-03-1-094-001 / 刑事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 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蘇0302刑初160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5.12.23
裁判要旨
1.直播電商經營者通過向對其直播活動具有管理權限的互聯網公司平臺工作人員行賄,違規恢復對其直播賬號的信用分扣分,本質系違背公平原則而謀取競爭優勢或交易機會等不正當利益,屬于行賄類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
2.對于通過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如經營資格資質、信用等級等,人民法院應當建議相關單位通過取消、撤銷、變更等措施依法予以糾正,以恢復被行賄犯罪破壞的法律秩序、行業競爭秩序等社會關系。
關鍵詞 刑事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信用扣分 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 依法糾正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在北京某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互聯網公司)電商業務部大服飾業務中心從事運營工作,負責該互聯網公司所屬的某直播電商平臺大服飾行業商家運營管理。該直播電商平臺在日常運營中,以信用分作為核心治理工具,分數值高低直接決定了用戶流量的分配效率,與直播電商經營者的用戶數量、用戶粘性等息息相關。
被告人曹某亮在該平臺開設網上店鋪,以直播方式銷售服裝等商品。期間,曹某亮因在該平臺直播違規被扣信用分。為避免信用分累計扣分到20分時,賬號將被停播三天的處罰,曹某亮聯系被告人李某,請求其幫助自己恢復信用分,并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分三次向李某賄賂錢款共計人民幣50萬元(幣種下同)。后曹某亮獲得恢復因違規直播被扣除的信用分及營銷指導等幫助。
另外,被告人李某還利用其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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