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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元旦春節期間執法打假專項行動,是維護節日市場秩序、保障群眾消費安全的重要舉措。行動開展以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關切,緊盯重點領域、重點場所、重點商品,依法查處了一批侵害群眾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典型違法案件。為鞏固行動成果,強化警示震懾,現將部分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一、六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沈某等人涉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5年12月30日,六安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成功搗毀一處制售假酒窩點。現場查獲標稱多個品牌白酒4500余瓶及大量包材、生產設備。經相關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定,涉案白酒均為侵權商品,初步計算涉案貨值近200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且涉案金額巨大,涉嫌犯罪。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市場監管部門持續深化行刑銜接機制,聚焦食品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重點領域,嚴厲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蕪湖市弋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趙某某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6年1月8日,蕪湖市弋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經過數月縝密摸排,聯合公安部門對某電商店鋪經營者趙某某線下倉庫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標稱多個品牌服裝共計3848件。經相關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定,涉案服裝均為侵權商品,初步計算涉案貨值近100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且涉案金額巨大,涉嫌犯罪。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該案聚焦網絡交易新業態監管痛點,以“線上線下一體化”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為跨部門協同治理新業態違法、護航電商行業合規提供實踐樣本。
三、安慶市宿松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鄭某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6年1月13日,宿松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該縣宿松北路一處倉庫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標稱多個品牌運動鞋1000余雙,鞋墊510雙。經相關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定,涉案鞋類產品均為侵權商品,初步計算涉案貨值近70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且涉案金額巨大,涉嫌犯罪。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市場監管部門持續深化與商標權利人的協作,政企協作精準發力,有效凈化節日消費市場環境,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寧某某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6年1月28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成功搗毀一處制售假酒窩點。現場查獲標稱多個品牌白酒2700余瓶,包材1100余套,生產設備5臺。經相關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定,涉案白酒均為侵權商品,初步計算涉案貨值近60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且涉案金額巨大,涉嫌犯罪。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元旦、春節是白酒消費高峰,及時切斷假酒流入市場,有力守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聯合行動銜接緊密、協同高效,彰顯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對制假售假“零容忍”的堅決態度。
五、合肥市肥西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劉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6年2月6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劉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2.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6年1月7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對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經許可,利用其經營的網店銷售明知系侵權某品牌羽絨服,實際銷售金額8.7萬元,未售出服裝價值2.37萬元。經有關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定,涉案服裝均為侵權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
羽絨服作為冬季重要民生商品,其質量安全關乎群眾保暖需求。本案依托行刑反向銜接機制高效處置,及時制止侵權商品流入市場,彰顯執法效能,守護消費者“穿得放心”。
六、淮南市田家庵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劉某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案
2026年2月2日,淮南市田家庵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劉某未經許可生產食品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83.3元、沒收非法生產的食品、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2月12日,該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某展銷會一攤位涉嫌銷售摻假摻雜奶粉,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進行核查,該攤位經營者未取得營業執照,將從江西某公司采購的奶粉,分裝到三種標注不實產地的包裝內銷售。經查,當事人共分裝奶粉29袋,貨值金額483.3元,違法所得483.3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淮南市田家庵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
時值節日消費旺季,展銷會流動經營的屬性更易放大此類食品安全風險。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從嚴查處,既嚴厲震懾食品違法經營行為,也規范展銷會等臨時消費場所經營秩序,切實筑牢節日食品安全防線。
七、宣城市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涇縣祥信土產日雜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商品案
2026年1月28日,涇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涇縣祥信土產日雜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136掛不合格爆竹、罰沒款合計7147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2月15日,涇縣市場監管局向涇縣祥信土產日雜有限公司送達檢測報告,該公司銷售的標稱萬載金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恭喜發財大地紅1號”爆竹(生產日期:2024/11/06,單個含藥量:≤0.19g C級),引燃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涇縣市場監管局隨即對庫存的不合格爆竹實施查封扣押,并責令該公司對已售產品進行召回。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涇縣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強化煙花爆竹等節日暢銷產品安全監管,通過抽檢監測、快速處置與產品召回等措施,及時阻斷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切實防范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八、滁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滁州市亨得利眼鏡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6年1月15日,滁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滁州市亨得利眼鏡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
滁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滁州市亨得利眼鏡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門店門頭使用“滁州老字號”字樣,現場無法提供獲得“滁州老字號”稱號的相關材料。經查,當事人于2002年4月取得營業執照并開設亨得利眼鏡店至今,認為在滁州當地經營近20年,經營時間較長,于是在2021年重新裝修門店門頭時使用了“滁州老字號”字樣,但其并未向商務部門申請認定“滁州老字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滁州市市場監管局綜合考量其系初次違法、主觀過錯小且主動整改等情形,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該案處理結果既通過責令整改糾正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又通過不予處罰的柔性執法方式,引導企業增強法律意識,規范市場秩序,彰顯執法溫度。
來源|皖美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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