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社記者 李卓謙 □通訊員 張健堯
在搭乘飛機過程中,飛機受氣流影響產生顛簸時有發生。如果旅客不慎摔倒受傷,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旅客該如何維權?
2023年6月,李女士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由上海飛往北京。飛機因突遇氣流導致顛簸,李女士不慎摔倒,致右肩受傷。隨后,李女士將航空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
李女士訴稱,飛機飛行中,其在未獲任何顛簸預警的情況下前往機尾衛生間,其間突遇劇烈顛簸,致其右肩與座位扶手相撞而受傷;事后航空公司僅墊付當晚檢查費2000余元,拒絕支付后續發生的醫療費,經多次協商及投訴無果。李女士認為,航空公司既未履行安全提示義務,亦未實施有效救助,構成違約,同時造成其身體痛苦、心理陰影與衣物毀損,故要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書面道歉、賠償已發生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預估后續治療費、誤工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并承擔訴訟費用。
航空公司辯稱,航班因天氣原因突發顛簸屬不可抗力,且顛簸突發后機組立即亮起安全帶燈并多次廣播提醒衛生間旅客抓好扶手,已盡安全提示義務;乘務長發現原告受傷后即刻為其進行冰敷,落地后由地面服務人員陪同赴醫院做CT檢查未見骨折,并墊付2000余元醫療費,已履行及時救助責任;原告傷情輕微且被告積極救治,不存在人格權侵害或嚴重精神損害,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李女士在乘坐航空公司航班過程中摔倒受傷,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李女士作為成年人,在乘坐飛機的過程中亦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結合本案事發經過,法院最終判決航空公司賠償李女士部分醫療費、交通費及護理費。
法官說法: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在航空運輸旅途中,旅客的人身安全至關重要。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加強安全管理,確保旅客飛行過程中的安全,為旅客提供安全、舒適的旅行環境。旅客應盡到注意義務,遵守航空公司的安全規定,如在飛行過程中系好安全帶、聽從機組人員的指示等,減少因突發情況導致受傷的風險。
如果在飛機上受傷該如何進行維權?法官表示,旅客在飛機上受傷后的維權需遵循“證據先行、責任明晰、梯度維權”的核心原則,既要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也要遵循合理合法的維權路徑。
從司法實踐來看,受傷后的緊急處置與證據固定是維權的基礎。旅客受傷后應第一時間要求機組人員提供急救,同時讓機組或相關部門出具書面事故說明或客艙事件報告,這是證明事故發生的關鍵證據。此外,要妥善保留機票、登機牌、行程單等出行憑證,及時拍攝受傷部位、現場環境、行李擺放等照片或視頻。
就醫后,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檢查報告、誤工證明等材料也需完整保存,為后續索賠提供依據。若涉及其他旅客等第三方侵權,可要求機組協助報警并獲取報警回執,同時向航空公司客服或地面服務部門報備事件,確保證據鏈完整。
在責任認定方面,需明確不同責任主體的法律義務。根據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旅客在航空器內或上下過程中因事故受傷,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承擔無過錯責任,除非其能證明受傷是旅客自身健康狀況或不可抗力導致。根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國內航班中,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40萬元,隨身攜帶物品為3000元,托運行李每公斤100元;國際航班則優先適用《蒙特利爾公約》,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賠償設置梯度,若能證明承運人存在過錯,可突破賠償限額。
除航空公司外,若受傷由其他旅客、機場工作人員等第三方行為導致,旅客可向直接侵權人主張賠償,若航空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還可能承擔補充責任。同時,若旅客購買了航空意外險,可同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金的賠付并不免除承運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二者可并行主張。
維權途徑的選擇上,法官建議應遵循“協商優先、逐步升級”的原則,提高維權效率。
首先可與航空公司進行協商,提交書面索賠申請,明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賠償項目及具體金額,并附上完整證據材料。若協商不成,務必要求航空公司出具書面拒絕賠償或具體賠償方案的文件,作為后續維權的重要依據。
協商無果后,可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消費者事務中心和12326民航服務質量監督電話投訴,或向12315消費者協會投訴,請求監管部門或消協介入調解。若與航空公司存在仲裁協議,可依據協議申請仲裁;無仲裁協議的,可向民航糾紛調解中心等專業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若上述途徑均無法解決糾紛,旅客可通過訴訟方式維權,國內案件可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事故發生地等有管轄權的法院,以侵權或違約為由起訴;國際航班則可依據《蒙特利爾公約》,選擇承運人住所地、主要營業地、訂立合同的營業地、目的地等合適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可包括實際損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若航空公司存在過錯,可主張突破賠償限額。
法官還特別提醒,維權過程中需注意兩個關鍵事項。一是訴訟時效問題,國內航空運輸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國際航班則按《蒙特利爾公約》規定通常為2年,均從旅客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時起算,超過時效將喪失勝訴權,務必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二是證據鏈的完整性,所有索賠項目都需有對應證據支撐,例如主張誤工費需提供單位誤工證明、工資流水等,缺少證據可能導致訴求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若旅客自身存在過錯,如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等,可能會減輕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這一點在維權時也需客觀考量。
總之,旅客在飛機上受傷后的維權,核心是依托法律規定,憑借完整證據鏈明確責任主體,通過合理梯度的維權途徑主張權益,既不能忽視證據固定的關鍵環節,也不能盲目維權,這樣才能在司法實踐中最大限度地獲得支持,實現權益的有效保障。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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