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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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事宜與他人發生糾紛被打傷,常會困惑:這種傷害能認定為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明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但“工作糾紛被打傷”是否屬于該情形,爭議較大。
結合典型案例、最高法相關意見及法律規定,周軍律師拆解核心要點,幫勞動者厘清認定標準、規避維權誤區。
一、典型案例:工作糾紛被刺傷,工傷認定一波三折
基本案情:劉甲在某公司施工現場工作,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某日,他與劉乙商議塔吊吊運建筑材料時發生爭執斗毆,被劉乙用匕首刺傷眼部。劉甲申請工傷認定,市人社局認定為工傷;某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省人社廳以“受傷系口角恩怨所致”撤銷工傷認定。劉甲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復議決定、維持工傷認定。
法官意見: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會議紀要,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立法意旨是救濟勞動者工作期間的暴力傷害,適用時應傾斜勞動者,不要求受害人“完全無過錯”,僅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能阻卻工傷認定。
本案中,劉甲與劉乙此前互不相識,糾紛源于工作事宜,劉甲對傷害后果無過錯,雙方雖未冷靜處理有不當,但劉甲的行為不能阻卻其履行工作職責的認定,最終法院支持劉甲訴求。
二、律師解讀:工作糾紛被打傷,認定工傷的3個核心標準
結合案例及法律規定,認定工傷需把握3個缺一不可的要點:
1. 時間與場所達標:需在工作時間(含加班)、工作場所(含施工工地、辦公區域等與工作相關區域)內,這是認定基礎。
2. 糾紛與工作相關:爭執起因需與工作職責直接關聯,如工作分工、指令等,而非私人恩怨。
3. 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勞動者無故意挑釁、主動斗毆等行為,即便有輕微不當(如未冷靜處理爭執),不影響工傷認定。
補充提醒:舉證責任倒置。依據相關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場所內受傷,由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承擔“非工作原因導致”的舉證責任,其無法舉證則應認定為工傷。
三、核心提醒(維權避坑)
1. 及時留存證據:被打傷后第一時間報警、就醫,留存報警記錄、病歷;同時收集工作相關證據(工作記錄、同事證言等),證明糾紛源于工作。
2. 按時申請工傷認定:自受傷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部門申請,切勿拖延超時效。
3. 明確舉證邊界:無需證明自己“完全無過錯”,只需證明糾紛與工作相關;用人單位主張“非工作原因”,需由其舉證。
4. 遭遇駁回及時維權:若工傷認定被駁回,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周軍律師提醒,工作時間、場所內因工作糾紛被打傷,符合核心標準即應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切勿因擔心自身有輕微不當放棄維權,精準把握標準、留存證據、及時維權,才能守護自身工傷保險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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