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聽說過先判決(1月17日)后起訴(7月15日)的嗎?你聽說過法官偽造判決的嗎?你聽說過一審判決剝奪上訴權的嗎?你聽說過一份依法無效的判決竟被枉法袒護15年的嗎?如沒聽說過,就請看看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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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是一起天津市寶坻區青年張復生,狀告天津雙佳科技公司員工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傷自己的索賠訴訟。據該判的第1頁記載,“原告張復生與被告天津雙佳科技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2010年1月17日判決。這可能嗎,還沒起訴就提前半年判決?后來該院又作出了一份更正裁定,將2010年1月17日的判決時間更正為2011年1月17日,并又將原判對上訴權利的剝奪,補充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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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還真以為只是個筆誤而已,可細一想這是法官的一個陰謀,一個偽造判決的鐵證。因為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侵權責任法》是于2010年7月1日實施,而張復生對雙佳公司的侵權起訴是于2010年7月15日提起,顯然對應該規定,而該判卻謊稱“張復生主張被告雙佳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這豈不是為了掩蓋自己的枉法才故意把2011年1月17日的判決日期偽造為2010年1月17日,因為在2010年1月17日《侵權責任法》還未實施,如此之該份枉法裁判就可以順理成章地蒙混過關,可是機關算盡終有失誤,后來的更正裁定卻有力地戳穿了這一陰謀,并成為了該份判決系偽造的鐵證。另外,為了防止二審對其的偽造判決予以糾正,該判還剝奪了上訴的權力,沒有允許上訴的法定內容。相關法律規定,一審判決只有在當事人服判不上訴,或者是上訴后被二審維持原判的情況下,才能生效。可見該份判決自始依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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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是一份典型的依法無效的偽造判決,且左右了后來相關的數十份訴訟,致張復生未依法得到賠償并至今仍在維權。再者說,既然依照法律規定該判從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就不僅應當撤銷,而且應當允許另訴,以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公正。但令人奇怪的是,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卻以重復訴訟為由屢次對張復生的合法另訴不予立案,而還有特別令人質疑的是,當時的副院長王升霞和現任副院長白志遠不是依法糾錯,而是赴京對記者進行反向調查。(附相關調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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