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啟動車輛輔助駕駛功能,真能規避法律制裁、安心“躺平”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2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一起典型案件,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明確認定,醉酒狀態下在副駕駛位借助輔助駕駛系統實現“無人操控”行駛,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這起判決也為智能駕駛時代的責任界定劃定了清晰紅線。
醉駕男子開智駕,在副駕酣睡
2025年9月13日凌晨,王某某與朋友聚餐期間,先后飲用了白酒和啤酒,酒后他先是駕車返回居住小區,隨后又駕車駛上公共道路。
行駛途中,王某某啟動了車輛的輔助駕駛系統,還用上了一款可模擬人手握方向盤狀態的專用配件,以此規避系統監測,之后便直接從主駕駛位爬到副駕駛位,沒多久就陷入了深度睡眠。最終,由于輔助駕駛系統自動降速,車輛在高架路口緩緩停下,引發周邊群眾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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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發現該異常情況后迅速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后將仍在酣睡的王某某查獲。經專業檢測,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達114.5mg/100ml,遠超80mg/100ml的醉駕標準,屬于嚴重醉酒駕駛。
臨平法院審理此案時明確,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頒布的《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當前車輛駕駛自動化共分為0級至5級六個檔次,其中0至2級屬于輔助駕駛范疇。此類系統僅能協助駕駛人完成部分駕駛操作,駕駛主體始終是駕駛人本身,而非輔助駕駛系統。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啟動輔助駕駛系統后,通過提前安裝的配件規避系統監測,還擅自從主駕駛位移至副駕駛位,完全脫離對車輛的控制。但其車輛搭載的僅是不能脫離駕駛人監管的2級輔助駕駛系統,即便開啟該系統,王某某依然是負責執行駕駛任務的核心主體。他脫離主駕駛位、雙手脫離方向盤的行為,本質上屬于違規不當駕駛,不能以此否認其駕駛人身份,更不能免除其駕駛責任。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醉駕后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該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不作犯罪處理。盡管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未超過150毫克/100毫升,但因其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符合該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因此其醉酒駕駛行為不能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綜合考量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其歸案后的認罪悔罪態度,2025年9月19日,臨平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王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目前該判決已正式生效。
酒后開智駕,均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事實上,近年來,全國多地已發生多起類似的酒后借助輔助駕駛系統行駛,最終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案例。
2024年2月1日晚21時40分許,王某剛與朋友聚餐飲酒后,于次日凌晨駕駛小型客車從浙江湖州前往南京。行駛途中,他全程開啟車輛的駕駛輔助系統,依靠該系統行駛超過200公里后,被高速交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已達到醉駕標準。
檢察機關以王某剛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過程中,王某剛及其辯護人提出抗辯,認為開啟車輛智能輔助駕駛系統,相當于請了“代駕”,自身不應承擔醉駕相關責任。但法院審理后認為,駕駛輔助系統僅起到協助駕駛的作用,并不會改變駕駛員的法律地位,也不會免除駕駛員的安全駕駛義務,王某剛的行為與普通醉酒駕駛本質無異,最終判決其犯危險駕駛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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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浙江一名男子酒后為節省代駕費用,竟在高速口將代駕攆下車,自行開啟車輛輔助駕駛系統駕車返回杭州,結果途中睡著了,車輛直接停在了高速公路快車道上,險象環生。
事發當天18時09分左右,在G60滬昆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過諸暨收費站約6公里處,一輛電動汽車突然毫無征兆地停在第一車道內,后方車輛發現后紛紛緊急剎車避讓,現場隨時可能引發連環交通事故。高速民警發現該險情后,立即指令就近巡邏警力和施救力量趕赴現場,同時操控巡查無人機升空監測現場情況。民警多次撥打車主電話,均無人接聽,現場緊張氣氛不斷升級。
很快,交警和施救車輛抵達現場,眼前的一幕讓民警十分震驚——車輛駕駛室內,車主正處于深度沉睡狀態,車內還彌漫著濃烈的酒氣。經詢問,該男子交代,當天聚餐時飲用了大量酒水,飯后打算返回杭州蕭山,明知自己飲酒后不能駕車,卻心存僥幸,認為“現在的電動車都有高級輔助駕駛,開高速完全沒問題”,于是拒絕了代駕人員陪同上高速的建議,讓代駕在義烏市區入口前下車,自己則啟動輔助駕駛系統駛入高速公路,最終因醉酒犯困睡著,導致車輛停在快車道上。
經專業鑒定,該男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達到175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目前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智駕≠自動駕駛,駕駛人始終是第一責任人
針對此類頻發案例,山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近日專門發布“酒醉駕”普法提示,明確界定了智能輔助駕駛與自動駕駛的區別,以及酒后使用輔助駕駛系統的法律責任。
根據《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等級分為L0至L5六個檔次。其中L3級為有條件自動駕駛,該級別系統可在特定場景下自主執行駕駛任務,但駕駛員需時刻保持接管能力,當系統失效或超出預設場景時,駕駛員需及時接管車輛;需要特別注意的是,L0至L3級的駕駛自動化系統,均要求駕駛人隨時做好接管車輛的準備,而L4級和L5級完全自動駕駛系統目前仍處于試點階段,尚未全面普及。當前市面上在售的車輛,其駕駛自動化水平最高一般僅達到L3級,遠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自動駕駛”。
從法律層面而言,駕駛人醉酒后是否開啟輔助駕駛系統,與其是否需要承擔醉駕責任沒有關聯,更不能作為減輕或免除刑罰的理由。
對此,某法院法官強調,切勿在飲酒后抱有僥幸心理,試圖通過開啟輔助駕駛系統實現“代駕”目的。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不僅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還會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承擔相應的刑事處罰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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