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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上海徐匯法院審理一起糾紛:公公出錢給小兩口買房,之后小兩口鬧離婚,公公將兒子兒媳一起告上法庭,欲拿回購房款。公公老唐要求兒子和兒媳共同償還650萬元購房款及利息,法院經審理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2020年12月,小唐與小謝登記結婚,在小謝懷孕期間,發現丈夫小唐隱瞞了婚史,同時小唐多次懷疑小謝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要求做親子鑒定。親子鑒定結果出來后證明小孩是小唐親生,但小謝怒氣不減,想要打掉肚子里的孩子再離婚。老唐見狀為了補償兒媳所受的委屈,分三次向小謝賬戶轉賬合計650萬元,轉賬備注均為"購房款",之后這筆錢購買了一套徐匯區的學區房,并登記在小謝名下。
2023年6月,小謝生下孩子。同年9月,小唐和小謝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小謝起訴離婚但未獲支持。之后老唐稱,650萬元購房款是兒媳小謝以打胎相要挾,向自己借的錢,并拿出了兒子小唐簽下的借條作為證據。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唐僅能提供小唐出具的借條,無證據證明小謝知曉,同意該借款或事后追認,案涉650萬元購買的房屋也不是基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需,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條件,故判決駁回老唐的全部訴訟請求。
什么樣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類型一
夫妻雙方以共同意思所負的債務,此即通常所說的“共債共簽”。
比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或雖僅有夫妻一方簽字但另一方事后以書面、微信、郵件等方式追認的債務等。
類型二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是著眼于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支出、文娛消費、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
類型三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但債權人能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比如,夫妻一方借款數十萬元,雖說是超出了普通家庭日常消費的限度,但錢款用于給家庭購買高檔家居用品或國外旅游等用途,亦屬夫妻共同債務。
來源:海報新聞、案件聚焦、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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