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自浙江政務服務網,執法部門為諸暨自然資源規劃局
剛剛,諸暨市璜*鎮**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案發布。
當事人諸暨市璜*鎮**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于2015年10月至2021年7月,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擅自在諸暨市璜*鎮**村***自然村土名為****“處非法占用土地建公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版)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并結合2010年《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浙土資發[2010]22號)序號3的規定,責令退還在諸暨市璜山鎮**村***自然村土名為“****”處非法占用的710.19平方米土地,同時決定處罰如下1、限期拆除在710.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恢復土地原狀;2、對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710.19平方米土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罰款,計人民幣18234.25元(人民幣壹萬捌仟貳佰叁拾肆元貳角伍分)。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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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合作社違法建公墓,違反什么法律
從這份處罰決定書來看,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行為主要違反了以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 修正版)第二條第三款該條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建公墓,屬于典型的非法占用土地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 版)第四十二條該條例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罰措施和裁量標準。
此外,從行為性質上看,違法建設公墓還可能同時違反了《殯葬管理條例》等專項法規,因為公墓建設也需要符合殯葬管理的專門規定和審批程序。
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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