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健經營 合規發展
作者 | 勝馬財經李察
編輯 | 歐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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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末至2026年初,中國銀行業迎來一場具有行業變革意義的人事調整熱潮:首席風險官(CRO)與首席合規官(CCO)崗位密集落地,成為金融行業最受關注的熱點之一。
勝馬財經注意到,在過去一個多月內,近10家銀行集中發布雙首席聘任公告,自2025年初以來,已有超20家銀行及分支機構的相關任職資格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核準。從招商銀行2026年2月2日公告徐明杰首席風險官任職資格獲批,到興業銀行首次設立首席合規官、華夏銀行分設雙首席,再到張家港農商行、瑞豐銀行等中小銀行加速補位。
這場覆蓋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的“首席補位潮”,并非單純的人事變動,而是監管政策剛性驅動、行業風險環境倒逼與銀行治理架構優化三重力量疊加的必然結果。
銀行雙首席任命潮來臨
此次銀行業首席風險官與首席合規官的任命高潮,并非突然出現的行業現象,而是有著清晰的政策演進脈絡與鮮明的行業實踐特征。
勝馬財經注意到,從崗位發展脈絡來看,首席風險官制度起步更早,經歷了“試點探索—政策規范—全面推廣”的漸進式發展,而首席合規官的密集任命則主要由2024年底發布的新規驅動,呈現“政策倒逼—集中補位”的特點。
公開信息顯示,早在2006-2007年,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國有大行就已率先啟動首席風險官管理機制,成為行業試點。2016年,原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明確要求規模較大或業務復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風險總監(即首席風險官),并將其納入高級管理人員序列,直接向董事會報告,為崗位發展奠定了政策基礎。
此后,首席風險官崗位逐步在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普及,但中小銀行的配備進度相對滯后,直至2025年,隨著風險環境復雜化與監管要求升級,中小銀行才加速補位,形成全行業集中推進的態勢。
與首席風險官不同,首席合規官的密集落地主要源于2024年底監管新規的剛性要求。2024年12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明確要求金融機構在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列為高級管理人員,接受董事長和行長直接領導并向董事會負責,不得分管前臺業務、財務、內部審計等存在利益沖突的部門,該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該辦法還明確廢止了2006年發布的《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等舊規,終結了以往合規管理多規并存、標準不一的局面,推動銀行業合規管理邁入統一化、規范化新階段。
隨著2025年末過渡期收官,銀行業迎來首席合規官集中補位潮,華夏銀行楊宏成為《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發布后首位獲批的銀行首席合規官,形成“大中小機構齊頭并進”的落地態勢。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官網公告,最近幾個月,工商銀行濟南分行、華夏銀行長沙分行、鄭州銀行等多家銀行總行及地方分行的首席風險官任職資格獲監管批復;數據顯示,2025年以來,銀行業相關任職資格核準數量較2024年同比增長超60%,其中首席合規官任職核準數量同比增長超300%,凸顯行業推進的力度與速度。
銀行風險管理體系升級
此次銀行業雙首席密集就位,絕非偶然,而是監管政策剛性驅動、行業風險環境倒逼、銀行治理架構優化三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監管政策的剛性約束的是直接驅動因素,形成“合規官新規倒逼、風險官制度升級”的政策邏輯。如前文所述,2024年底發布的《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為首席合規官的設立設定了明確的時間節點與剛性要求,一年過渡期的收官直接催生了2025年末至2026年初的集中補位潮,這是此次任命高潮最直接的推動力量。
該辦法不僅明確了首席合規官的崗位定位、權責邊界,還強化了監管準入標準,要求其任職資格需經監管總局核準,確保崗位的專業性與權威性。與此同時,首席風險官制度的升級也得到監管政策的持續推動,2025年4月25日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核準要求。
從監管層面看,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強化要求,是首席風險官崗位加速推廣的核心推動力,而首席合規官的設立,則是監管層完善金融機構合規管理體系、防范系統性風險的重要舉措。
近年來,銀行業面臨的風險環境呈現“傳統風險疊加新型風險”的復雜態勢,成為推動雙首席崗位落地的重要倒逼因素。據公開報道,2025年銀行業收到6521張罰單,罰沒金額達26.41億元,較2024年增長44.95%,其中反洗錢違規罰單數量暴增186%,千萬元級罰單數量較2024年顯著增加,華夏銀行因貸款、票據、同業業務管理違規被重罰,直接影響當年利潤,信貸業務違規、內控制度不健全等問題仍較為突出。
除了傳統信貸風險,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數據合規、新型金融詐騙等新型風險,對風控合規體系的專業性、前瞻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與此同時,銀行公司治理架構優化的內在需求也在推動風控合規職能升級。近年來,中國銀行業持續推進公司治理改革,從“三會一層”向“兩會一層”轉型,監事會職能調整后,需要強化監督與合規管理職能,填補治理結構變革中的監督真空,而首席風險官與首席合規官的設立,正是這一改革的重要舉措。
以往,銀行的風控、合規部門多隸屬于業務條線或中層管理,獨立性不足,易受短期業績壓力干擾,導致風控合規要求難以有效落地,出現合規與業務“兩張皮”的問題。通過將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列為高級管理人員,能夠提升其獨立性和授權,使其決策可超然于具體業務條線,不受短期業績壓力干擾,推動建立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政策和“三道防線”體系,形成風險管理閉環。
此次雙首席任命潮,不僅是銀行業人事結構的調整,更是行業風控合規體系、公司治理架構、經營發展邏輯的系統性變革,對推動銀行業高質量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與長遠影響。
雙首席崗位的設立只是行業風控合規升級的起點,而非終點。據公開報道顯示,當前部分銀行仍可能存在“重設立、輕履職”的形式化問題,崗位權責劃分不夠清晰,復合型人才供給不足與人才能力升級滯后的矛盾依然存在,AI應用帶來的數據安全、模型風險等新型挑戰,也對雙首席的履職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從行業長遠來看,雙首席制度常態化、規范化,將成為中國銀行業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標志,推動行業形成“穩健經營、合規發展、創新賦能”的良性生態。隨著監管政策的持續完善與行業實踐的不斷深化,首席風險官與首席合規官將成為銀行業穩健發展的“核心守護者”,助力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為中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與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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