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是職務犯罪中性質最惡劣、量刑最重的罪名之一。
根據最新刑法,貪污數額特別巨大(300萬元以上),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處死刑。即便在一般案件中,幾十萬的金額也足以讓人身陷囹圄數年。
當起訴書上赫然寫著幾百萬、上千萬的貪污金額時,很多當事人和家屬感到絕望:“這么多錢,是不是這輩子都要在里面過了?”
這些冰冷的數字背后,可能充滿水分、誤解甚至是程序違法。刑事辯護,就是要在這些鐵板一塊的證據中,尋找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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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體辯護:把“不該算”的錢剔除出去
貪污罪的辯護,首先是一場“算賬”的戰役。控方習慣做“加法”,把所有賬目不清的資金都算作貪污;而律師必須做“減法”。
1. 公款與私款的混同
在很多基層單位或國企改制企業,財務制度混亂是常態。“小金庫”里既可能有截留的公款,也可能有違規經營的盈利,甚至可能有職工的集資款。
貪污罪的對象必須是“公共財物”。如果律師能通過審計查明,涉案資金中包含了歸屬于個人的獎金、分紅,或者包含了非國資成分的資金(如民營股東的投資款),這部分金額就需要從貪污總額中扣除。
實戰案例:在某國企高管貪污案中,控方指控其貪污“小金庫”500萬。律師通過詳查十年前的原始憑證,證明其中200萬系當年高管團隊的風險抵押金增值收益,屬于私有財產。最終,法院采納意見,量刑檔次大幅下調。
2. “公務支出”的抵扣
很多時候,當事人套取公款并非為了中飽私囊,而是為了支付無法報銷的公務開支(如超額的業務招待費、維穩費用、給臨時工發工資)。
雖然手段違規,但資金用途具有公務性。根據最高法的相關會議紀要精神,這部分用于公務支出的款項,不應認定為貪污。律師需要地毯式搜集雖然沒有發票、但真實發生的公務活動證據(如工作記錄、證人證言)。
二、程序辯護:擊碎非法證據的鏈條
在貪污案件中,口供往往是定罪的“王牌”。但是,這張王牌真的干凈嗎?
體制改革后,雖然辦案規范化程度提高,但疲勞審訊、指供誘供的情況仍偶有發生。
1. 同步錄音錄像的比對
這是張智勇律師團隊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制勝之策”。
律師可申請查閱留置調查期間的同步錄音錄像,并與訊問筆錄進行逐字逐句的比對。
找差異:筆錄上記載“我承認為了占有公款”,錄像里說的卻是“我當時是為了解決單位困難”。這種實質性的差異,是推翻口供的關鍵。
找違法:錄像中是否出現長時間不讓休息、甚至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是否在筆錄制作完成后才打開錄像進行“補錄”?
2. 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啟動
一旦發現上述線索,律師需在庭前會議或庭審中,堅決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這不僅是為了排除某一份口供,更是為了向法庭展示辦案過程的瑕疵,可動搖法官對整個證據體系的內心確信。
三、認罪認罰階段的“量刑談判”
現在的職務犯罪案件,絕大多數會進入認罪認罰程序。但這不代表律師“躺平”。
相反,這是律師與檢察官進行“量刑談判”的最佳時機。
在簽署具結書之前,可利用上述的“金額核減”和“程序瑕疵”作為籌碼,向檢察機關提出更低的量刑建議。例如,通過退贓退賠、立功表現(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爭取將實刑變為緩刑,將十年以上降為三年至十年。
結語
貪污罪的辯護,是一場精細化的外科手術。從每一張發票的性質,到每一分鐘錄像的表情,律師的職責就是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為當事人爭取每一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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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并率先在全國范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并屢獲殊榮,先后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并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余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污、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余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借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于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持,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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