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報案例:股東可否通過撤銷之訴撤銷法定代表人對外簽署的調解協議?
作者:唐青林 李斌 磨長春(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在訴訟案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與訴訟相對方達成調解協議。不想,消息傳回公司的獨資股東處后,該獨資股東對該調解結果極為不滿,遂以股東身份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調解協議。那么,法院會支持該獨資股東的請求嗎?
裁判要旨
有限公司獨資股東并不因投資關系,而對所投資公司與他人之間簽訂的調解書,享有第三人撤銷之訴訴權,人民法院對于該起訴,應裁定駁回。如認為法定代表人存在越權或關聯交易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股東可通過公司法另尋求救濟。
案情簡介
一、香港公司是大千公司的獨資股東。
二、2013年,于某敏起訴大千公司,請求判令其歸還借款1000萬余元,審理過程中,雙方就還款事項達成8號案調解書。
三、2014年7月,香港公司知悉后,十分不滿,于是以大千公司的股東身份,將于某敏與大千公司作為被告,向江蘇南通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主張于某敏與時任大千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間存在虛假訴訟,損害其利益,請求撤銷上述8號調解協議。
四、南通中院一審、江蘇高院二審均認為,8號案調解書所涉案件系于某敏與大千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香港公司作為大千公司的股東,均不屬于原訴案件中有獨立請求權或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故相繼裁定駁回起訴、上訴。
五、香港公司不服,申請再審。對此,最高法院在再申中采納了一、二審法院的觀點,并補充道:如大千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越權或關聯交易的行為損害了大千公司股東的利益,香港公司作為股東可通過公司法另尋求救濟。于是最終裁定駁回再申申請。
裁判要點
本案中,原案的訴訟標的是于某敏和大千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香港大千公司雖然是大千公司的全資股東,但其對原案的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原案的處理結果亦不會導致其承擔法律義務或責任,故其與原案的處理結果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亦非原案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此,香港公司無權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香港公司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大千公司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越權或關聯交易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法已經提供了董事、高管侵權賠償責任等救濟途徑,香港大千公司可據此尋求救濟。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本案中股東可考慮更換法定代表人,就原案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再審,同時嘗試起訴要求原法定代表人因違反忠實義務而需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在不能申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情形下,香港公司作為大千公司獨資股東,可以考慮立即更換大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大千公司對8號案調解書申請再審。但是需要說明的是,對調解協議啟動再審程序的條件非常嚴格,需舉證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因此如公司僅以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批準對外簽訂條件協議為由申請再審的,可能難以得到支持。
另一方面,如公司認為法定代表人存在越權或關聯交易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據《公司法》請求其賠償公司在8號案中的相應損失。當然,在該等情況下,公司亦需舉證證明法定代表人確有未盡忠實義務之情形。
二、公司內部應建立嚴格的分級、授權、匯報機制,有效規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公司所進行的對外訴訟活動。
我國公司法實踐中,法定代表人是有權代表公司進行對外公司活動的核心人物。由于不同訴訟活動對公司經營重要性影響程度不同,公司內部應建立嚴格的分權、授權、匯報機制。具體如下:
根據訴訟類型、金額大小、標的性質對不同案件進行重要性分級;根據重要性分級建立法定代表人與股東會、董事會的分級匯報渠道;根據重要性分級規定法定代表人作出一定訴訟行為前,必須得到股東會、董事會的書面授權;并可將該等規定載入公司章程。
在有周密、詳細的規則約束下,一旦法定代表人對外訴訟存在諸如“不報告”“亂作為”“對外勾結”的情形,股東可以要求其賠償公司的相應損失。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五十九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一百八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前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或者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前三款規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下文為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下文所稱“香港大千公司”即上文的“香港公司”,下文所稱“海門大千公司”即上文的“大千公司”
本案系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生效裁判提起的訴訟,一方面是給予因故未能參加訴訟而沒有獲得程序保障、卻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濟途徑,另一方面則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虛假訴訟的侵害。鑒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穩定性,第三人撤銷之訴在原告適格性問題上,應當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即提起撤銷之訴的原告必須是原案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并符合該款規定的其他條件。本案中,原案的訴訟標的是于某敏和海門大千公司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香港大千公司雖然是海門大千公司的全資股東,但其對原案的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原案的處理結果亦不會導致其承擔法律義務或責任,故其與原案的處理結果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亦非原案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此,香港大千公司無權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原裁定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香港大千公司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海門大千公司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越權或關聯交易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法已經為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所產生的風險提供了董事、高管侵權賠償責任等救濟途徑,香港大千公司可據此尋求救濟。
綜上,香港大千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大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與于某敏、海門市大千熱電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15)蘇商撤終字第00010號],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裁判文書選登》(2017年10月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3910169772
![]()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