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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永輝律師:我一個朋友被刑事拘留了,現在被關押在原陽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顯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聚眾淫亂罪。具體是什么情況,我也不是很了解。聽公安機關說是因為他多次參與別人組織的聚眾淫亂活動,還引誘未成年人參與。但是具體是什么情況我不太清楚。我想請問,您知道原陽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我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詳細情況。像他這種情況,構成聚眾淫亂罪嗎?什么是聚眾淫亂罪?如何區分聚眾淫亂罪與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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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原陽縣看守所地址:原陽縣人民路與景明路交叉口向南1公里轉向西1.7公里路南。
導航:景尚明珠家具家電廣場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原陽縣汽車站乘坐原陽5路公交車到安陽學院站下車,沿景明路向南步行1公里轉向西步行1.7公里路南。

家屬可以委托要永輝律師到原陽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聚眾淫亂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3人以上共同進行猥褻、性交的行為或者多次參加3人以上共同猥褻性交的行為。至于你朋友最終是否會被認定構成聚眾淫亂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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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應當如何區分聚眾淫亂罪與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呢?
刑法第301條第2款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是指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從該款法條的表述來看,其并沒有規定獨立的法定刑。因而現行很多學者認為該法條屬于聚眾淫亂罪的加重情節。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罪名的解釋中卻將該款單獨成罪,可見其并非聚眾淫亂罪的加重情節。
兩罪之間的區別在于如下幾點:
首先,犯罪主體不同。聚眾淫亂罪的犯罪主體為首要分子與多次參加者;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犯罪主體為“引誘者”,該“引誘者”不一定要構成聚眾淫亂罪,換言之,“引誘者”不一定要參與到具體的聚眾淫亂活動中。
其次,犯罪客觀行為不同。聚眾淫亂罪的客觀行為在于聚集三人以上實施淫亂活動,或者多次參與淫亂活動;但是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的客觀行為在于“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即該罪的重點在于引誘。“引誘”是一種非暴力、非強迫的手段,所以如果行為人利用暴力等手段迫使未成年人參加淫亂活動,則可能涉及強奸等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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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行為人既引誘了未成年人參與了聚眾淫亂罪,又是組織、策劃者或者多次參加,因為“引誘”行為沒辦法被“聚眾”或者“多次參加”所包括,所以應當認為其構成了兩個罪,應該予以數罪并罰。而如果引誘者又與未成年人發生了性關系,而未成年人又是未滿14周歲的,則行為人則又構成強奸罪。【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原陽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原陽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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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陽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原陽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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