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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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不少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未按勞動者實際工資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多為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較低基數參保),僅在表面履行參保義務。一旦勞動者發生工傷,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會發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待遇大幅“縮水”——只因工傷保險待遇的計算,與社保繳費基數直接掛鉤。
那么,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致勞動者工傷待遇降低的,要賠償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馮某訴大連某公司北京研發中心勞動爭議案》中明確:
用人單位未按照相關規定為勞動者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其向有關部門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相應費用,其有證據證明工傷保險待遇仍然降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差額損失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爭議焦點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致使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馮某主張應由大連某公司北京研發中心支付醫療費以及停工留薪期護理費,因大連某公司北京研發中心為馮某繳納了工傷保險,醫療費和護理費屬于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項目,且已經社保機構核準、處理,故原審法院對其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有關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問題,朝陽社保管理中心2017年12月11日核付馮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42658元,是依據大連某公司北京研發中心每月繳納社會保險費3878元的基數計算的。
經生效判決確認馮某月工資標準為12500元,馮某請求大連某公司北京研發中心補繳社會保險,并要求朝陽社保管理中心補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朝陽社保管理中心明確回復,用人單位進行補繳后,新發生的費用不包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據此,因大連某公司北京研發中心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事實上導致馮某工傷保險待遇降低,且無法通過行政途徑予以救濟,原審法院對此項訴訟請求未予支持欠妥,馮某主張由大連某公司北京研發中心承擔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94842元,應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致工傷待遇降低,賠償差額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并非“可賠可不賠”。勞動者遭遇此類情況,切勿自認倒霉,需及時留存證據、依法維權;單位切勿心存僥幸,足額參保既是法律要求,也是規避用工風險的關鍵,否則不僅要賠償差額,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得不償失。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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