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婚嫁權責、彩禮嫁妝、流程,始終圍繞宗法倫理、男權主導、家族聯姻核心,隨時代生產力、禮制完善度動態變化,核心是女方依附性減弱、權責從家族本位向個體本位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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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秦:禮制奠基,彩禮為“聘”、嫁妝雛形,權責綁定宗族
婚嫁流程(周禮核心,后世藍本)
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雛形),全由男方主導,女方被動配合,核心是“明媒正娶”定宗族歸屬。
- 彩禮(納征):男方送玄纁、束帛、儷皮等,非買賣金,是“聘禮”象征男方誠意+確認婚約約束力,需符合雙方門第,核心是給女方宗族的“敬意”,而非給女方個人。
- 嫁妝:雛形階段,多為女方隨身衣物、少量器具,無強制要求,隨女方嫁入夫家后歸夫家支配,是女方“融入夫家”的隨身物品。
權責義務
- 男方:承擔婚約主導權,負責六禮全部開支;婚后接納女方入族,贍養女方(依附夫家);核心責任是延續本族香火,女方需從夫姓,子女歸夫家宗族。
- 女方:婚后恪守“三從四德”,主內操持家務、孝敬公婆、生育子嗣;無財產權,自身及嫁妝均歸夫家;若違禮教,男方可休妻,女方無主動離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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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秦漢魏晉南北朝:彩禮漸重,嫁妝顯門第,權責強化夫權+士族聯姻屬性
婚嫁流程
承襲六禮并簡化,士族階層重“門第匹配”,流程更繁瑣(加占卜、祭祖環節),寒門流程簡略;男方親迎、女方送嫁逐漸成定式,女方宗族需派人送嫁彰顯體面。
- 彩禮:從象征性物品轉向實物+錢財,寒門多為糧食、布匹,士族互贈珍寶、田產;部分地區出現“重聘”風氣,彩禮成男方家族實力象征,需經媒妁公證,婚約不可悔。
- 嫁妝:士族崛起后成“門第臉面”,女方宗族陪送田產、奴婢、金銀、典籍等,嫁妝是女方在夫家的唯一“私產”雛形(士族女子可支配部分嫁妝),寒門嫁妝仍以衣物、農具為主。
權責義務
- 男方:除延續香火、贍養女方,需尊重女方士族門第(士族聯姻中,男方不可隨意休妻);承擔家庭經濟支柱,負責女方及子女生計;若女方早逝,需善待陪嫁丫鬟(部分可扶正)。
- 女方:士族女子可憑嫁妝提升在夫家地位,仍需主內、侍親、生子;核心權責是維系兩族聯姻關系,寒門女子則完全依附夫家,無話語權,離婚/改嫁極難(魏晉士族女子改嫁略寬松,寒門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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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隋唐:彩禮制度化,嫁妝攀比成風,流程添世俗化環節,權責略有松動
婚嫁流程
六禮完善并世俗化,新增“催妝”“障車”“拜堂”“合巹酒”“鬧洞房”等民俗環節;女方送嫁隊伍更盛大,男方需備花轎(貴族用馬車),婚前祭祖告廟必行,確認宗族認可。
彩禮&嫁妝(史料佐證:《唐律疏議》明確婚嫁財物規范)
- 彩禮:《唐律》規定彩禮為婚約核心憑證,男方悔婚彩禮不退,女方悔婚需雙倍返還;彩禮分“公聘”(官方規定門第對應標準)和“私聘”(雙方私下增補),含金銀、綾羅、酒肉等,用于女方宗族辦嫁女宴席。
- 嫁妝:盛世催生攀比風,貴族女子嫁妝含田宅、商鋪、珠寶、侍女,甚至有“妝奩田”(陪嫁田產,女方可終身支配,子女可繼承);《唐律》保障女方嫁妝所有權,夫家不可隨意侵占;寒門也需備基本嫁妝,否則女兒難出嫁,嫁妝成女方在夫家的“底氣”。
權責義務
- 男方:法律規定需善待妻子,禁止無故休妻(唐律“七出三不去”);承擔全部婚嫁開支,婚后養家;若妻子無子嗣,可納妾但需正妻同意;核心權責是保障妻小家生計+維護家族門第聲望。
- 女方:主內但士族女子可參與家族事務(如管家),需教育子女、孝敬公婆;有權支配嫁妝,可用于貼補家用或贈予子女;離婚/改嫁較前朝寬松(公主、士族女子改嫁常見),但仍需宗族同意,核心義務仍是生育子嗣、維系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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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宋元:彩禮趨重(含“下財禮”),嫁妝地位提升,權責細化,理學興起后女方束縛加重
婚嫁流程
六禮簡化為“納采、納征、親迎”三禮,新增“過嫁妝”(婚前女方將嫁妝送至夫家,當眾清點顯體面)、“拜公婆”“入廚試手”等環節;男方需備彩禮清單,女方備嫁妝清單,雙方公證。
- 彩禮:宋律明確“下財禮”為婚約生效關鍵,無彩禮則婚約無效,彩禮分等級(官民不同標準),含現金、布匹、首飾、牲畜等,部分地區出現“聘金”主導,彩禮成女方家庭的“補償”(女兒出嫁后難盡孝)。
- 嫁妝:地位空前提升,“厚嫁成風”,女方需備齊衣物、家具、首飾,士族陪送田產、房產,嫁妝由女方帶到夫家后獨立支配,夫家不得侵占(南宋法律明確嫁妝為女方私產,改嫁可帶走);寒門因厚嫁壓力,出現“養女難”現象。
權責義務
- 男方:承擔婚嫁全部費用,婚后養家;需尊重女方嫁妝所有權;理學興起后,男方主導權強化,要求妻子“守節”;核心權責是延續香火+保護妻小,不得無故休妻。
- 女方:前期仍有嫁妝支配權,后期理學興起后,“三從四德”束縛加重,需“從一而終”,改嫁受非議;主內操持家務、育子侍親是核心義務;寒門女子需兼顧家務與農桑,士族女子需管家理事,維系家族內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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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清:彩禮成“買賣性質”,嫁妝定制化,流程固化,權責極端男權+女方依附性達頂峰
婚嫁流程
流程固化且繁瑣,全流程由雙方父母主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達頂峰),核心環節:議親(門第匹配)→下聘(送彩禮清單)→過嫁妝(女方高調送嫁)→親迎(花轎、拜天地)→拜堂(拜天地、高堂、夫妻對拜)→入洞房(合巹、鬧房)→回門(婚后3/7天女方回娘家);無父母同意,男女不得自主婚嫁。
彩禮&嫁妝(史料:《大明律》《大清律例》均有規范)
- 彩禮:徹底世俗化,以現金為主,輔以首飾、綢緞、酒禮,分“大聘”“小聘”,彩禮數額由雙方門第、家境決定,寒門多為“賣女式彩禮”,男方付彩禮后,女方基本脫離本家;彩禮部分用于女方辦嫁妝,部分歸女方父母(養老用)。
- 嫁妝:定制化程度高,女方提前備齊“妝奩”(家具、衣物、首飾、田產/銀票),富裕家庭陪送丫鬟、鋪面;嫁妝是女方在夫家的“唯一保障”,法律雖規定為私產,但夫家掌權者可挪用;寒門嫁妝簡陋,女子在夫家地位極低。
權責義務
- 男方:絕對主導家庭,掌控經濟、宗族大權;承擔婚嫁開支和家庭生計;有權納妾,妻子需容忍;若妻子無子嗣,可憑“七出”休妻;核心權責是傳宗接代+支撐家族,對女方有“管束權”。
- 女方:恪守“三從四德”“夫為妻綱”,“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無財產權、話語權,嫁妝需經夫家同意方可使用;需無條件孝敬公婆、生育子嗣、操持家務;不可主動離婚,需“守節”(明清旌表貞潔烈女成風),改嫁會被家族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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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心變化總結
1. 流程:從周禮六禮的“宗族儀式化”→ 唐宋世俗化添民俗環節→ 明清固化繁瑣、父母主導,核心始終是“確認女方歸屬夫家”,近代后才逐漸弱化宗族屬性,增加男女自主環節。
2. 彩禮:從“象征性聘禮(綁定婚約)”→ 門第象征→ 明清“現金主導,含補償女方家庭屬性”,本質從“敬宗族”變成“對女方家庭的經濟補償”,近代后逐漸回歸“誠意象征”。
3. 嫁妝:從“隨身簡陋物品”→ 士族門第臉面→ 明清女方私產保障,從“歸夫家支配”到“女方可自主(部分)”,本質是女方在夫家地位的“物質支撐”,近代后逐漸平等化。
4. 權責:男方從“宗族延續者+養家者”→ 明清“絕對掌權者”→ 近代后“平等養家+共同擔責”;女方從“宗族聯姻工具+依附者”→ 明清“完全附庸”→ 近代后“獨立個體+共同操持家庭”,核心變化是從“家族本位權責”轉向“個體本位權責”,女方依附性消失,男女權責趨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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