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個交通事故案,很特別。一對七十多歲的老人,開著一輛“老頭樂”,無牌、無證、無保險,在路口闖紅燈,結果撞上了一輛綠燈正常直行的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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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老兩口骨折,他們事后索賠70多萬
交警定責
老頭樂一方(沈大媽)承擔50%主要責任(因為無證駕駛、非標車上路、闖紅燈三宗罪);
轎車司機李女士承擔33.3%次要責任(綠燈通行但路口沒減速、觀察不夠);
黃大爺作為乘客也承擔16.7%。
法院基本采信這個認定判下來,轎車一方通過保險,賠了 3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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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轎車司機角度看,我感覺這個判決確實讓這位司機覺得挺憋屈、不公平。
她綠燈正常通行,沒超速、沒酒駕、沒其他明顯違規,憑啥要擔33.3%的責,還賠36萬?
雖然錢是保險公司出的,但保費肯定會漲,以后年審、續保都貴了。
還有,平時老頭樂這種三無車要是自己亂闖,撞了別人(比如行人或別的車),因為它根本沒買保險,老頭樂車主又大多是普通老人,真賠不起大筆醫療費甚至修車的錢,那被撞的受害者就倒大霉了,拿不到賠償,只能自己扛著住院、治病,花冤枉錢。
很多司機看到這個案子,都會想以后路口綠燈我還敢正常開嗎?是不是得龜速通過、時刻防著老頭樂突然竄出來?
這樣下去,交通效率低了,大家開車都提心吊膽,守法司機的心理負擔真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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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從法律導向看
這個33.3%的次責比例確實偏高,有點不平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跟非機動車/行人撞,就算機動車沒過錯,也最多承擔10%的無過錯責任,這是為了保護生命權。
本案老頭樂闖紅燈是重大主動過錯,老頭樂本身很可能被認定為機動車(因為超速、超重、不符合電動自行車標準GB17761),按機動車之間的事故處理,就該嚴格按過錯比例來,不該過度傾斜。
闖紅燈+非法上路,過錯這么明顯,卻只擔50%,守法綠燈方反而擔了三分之一多,這跟“過錯與責任相匹配”的基本原則有沖突。
法律本意是“生命權優先”,但不能變成“違規弱者優先”,否則就鼓勵大家覺得“反正我弱、受傷了機動車就得賠”。
還有就是不良的示范效應
這個判決一出,很多中老年人可能會想,“老頭樂上路反正不怕,闖紅燈被撞了還能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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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三無”老頭樂監管就松,闖紅燈、逆行、亂竄已經夠亂了,如果大家看到“違規還能獲賠36萬”,那違法成本就更低了,守法司機風險反而更高。
長遠看,這會削弱交通規則的權威性,助長不守規矩也能躺贏的心態。
真正的問題其實出在老頭樂監管缺位:它不上牌、不考證、不保險,卻能到處跑,一旦出事要么賠不起,要么靠守法司機的保險兜底,這才是根源上的不公。
從法院的裁決邏輯看
也不是完全沒道理,路口復雜,機動車速度快、沖擊大,法律要求司機更高的注意義務,出于優者風險負擔的角度,李女士沒主動減速,客觀上加重了后果;加上生命權保護,賠點錢由保險出,也算社會風險共擔。
但33.3%這個比例,在很多律師和司機看來,確實超出了合理范圍(類似案子次責一般20%以內更常見),對守法司機來說,感覺像被道德綁架了。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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