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違法建筑原則上不予賠償,當事人對建筑內合法財產的損害索賠需承擔舉證責任
(2020)最高法行賠申574號
裁判要點
1. 國家賠償保護的對象限于“合法權益”: 獲得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當事人沒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且未取得任何合法規劃、建設審批手續而建造的建(構)筑物,其本身不構成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對此類建筑的拆除,不產生行政賠償責任。
2. 違法建筑原則上不予賠償: 對于未經合法程序建造的“違法建筑”,其建造行為本身即具有違法性,所產生的“建筑”不具備合法性基礎。因此,當事人對該建筑物本身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體現了法律不保護非法利益的原則。
3. 對建筑內合法財產的損害索賠需承擔舉證責任: 即使被拆除的建筑本身不合法,但建筑內存放的、屬于當事人合法所有的機械設備、車輛、物品等動產,若因行政機關的違法強制拆除行為而遭受毀損、滅失,當事人仍有權就此部分合法財產的損失主張賠償。但當事人仍需就合法財產的存在、其在強拆中受損的事實以及損失的具體范圍承擔舉證責任。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賠 償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賠申57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長春輝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北四環路1001號。
法定代表人:張廣娟,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亞紅,北京創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路路,北京創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北人民大街3366號。
法定代表人:趙心銳,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長春輝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宇公司)因訴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寬城區政府)房屋強制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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