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牙克石市虹順煙花爆竹商店超量儲存煙花爆竹案。
2026年2月15日,接到群眾舉報線索,牙克石市應急局聯合公安、城管、屬地部門進行現場核實,發現牙克石市虹順煙花爆竹商店現場各類煙花爆竹儲存量超其許可證核定的300件(箱)儲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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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牙克石市應急局已責令其立即整改,并對其超量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案例2:海拉爾區金運煙花爆竹店、鑫乾利煙花爆竹、鑫伍一社煙花爆竹經銷處、海拉爾區新新煙花爆竹店、海拉爾區正祥煙花爆竹經銷店等5家煙花爆竹銷售店超量儲存煙花爆竹案。
2026年2月9日至16日,海拉爾區應急管理局春節期間專項檢查中發現5家煙花爆竹零售企業存在超量儲存等違法行為,實際儲存量超出核定限量,形成風險隱患。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海拉爾區應急管理局分別對海拉爾區金運煙花爆竹店、鑫乾利煙花爆竹、鑫伍一社煙花爆竹經銷處、海拉爾區新新煙花爆竹店、海拉爾區正祥煙花爆竹經銷店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不得恢復經營。通過以案釋法、從嚴處罰,形成強有力的監管震懾,督促全區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嚴守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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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扎蘭屯市添花煙花爆竹經銷處不符合安全條件案。
2026年2月9日,市民舉報扎蘭屯添花煙花爆竹經銷處與加油站距離不符合安全條件距離。2026年2月13日,扎蘭屯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到場后對扎蘭屯市添花煙花爆竹經銷處安全距離進行測量核實,經測量扎蘭屯市添花煙花爆竹經銷處距離扎蘭屯市永順加油站不足100米(現場實測92.3米),執法人員與該店家溝通,并依法注銷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并要求該店家將現有煙花爆竹貨品及時退貨至煙花爆竹批發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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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店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十三條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扎蘭屯市應急管理局依法撤銷其經營許可。
案例4:陳巴爾虎旗3家煙花爆竹零售安全隱患典型案例。
1.陳巴爾虎旗寶日希勒鎮正暉煙花爆竹零售專營店室內東側煙花爆竹堆放高度超過2米,該問題違反《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第9.5規定,煙花爆竹的堆放應穩固,堆放高度不應超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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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巴爾虎旗巴彥庫仁鎮利興煙花鞭炮專營店煙花爆竹與采暖設備距離少于300mm,該問題違反《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第8.1.2規定,不應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且煙花爆竹與采暖設備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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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巴爾虎旗巴彥庫仁鎮金盛煙花爆竹經銷處煙花爆竹與采暖設備距離少于300mm,該問題違反《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第8.1.2規定,不應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且煙花爆竹與采暖設備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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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額爾和鄉家揚煙花爆竹店許可證外地址銷售煙花爆竹案。
2026年2月12日,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額爾和鄉檢查時發現,家揚煙花爆竹店在其《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的固定經營地址外,擅自設置臨時銷售點銷售煙花爆竹,現場查獲各類煙花爆竹產品若干。經查,該店鋪已取得合法經營資質,且經營者參加過?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應急管理局組織的2026年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明確知曉 “不得在許可證載明場所外銷售”的管理要求,但其為追求更高利潤,心存僥幸違規異地銷售,該行為已構成違法。?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應急管理局當即固定相關證據,依法對涉案店鋪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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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其生產、銷售、儲存等各環節均受法律嚴格規制。持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等于 “持證即可隨意經營”,必須嚴格在許可范圍內開展活動,嚴禁異地銷售、超量儲存、銷售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否則將面臨法律嚴懲。
來源:呼倫貝爾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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