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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根本不認識這份合同上的簽名!”庭審中,王先生面對對方出示的所謂“證據”感到震驚又憤怒。他清楚記得從未簽署過這份文件,但白紙黑字擺在面前,他該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
在司法實踐中,證據造假問題屢見不鮮。有的案件中,當事人偽造借條、合同簽名;有的則篡改電子數據,制作虛假證人證言。
01 保持冷靜,識別偽證的蛛絲馬跡
當發現對方可能提交了偽造證據時,保持冷靜是應對的第一步。虛假證據往往經不起仔細推敲,總會露出破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所指出的,虛假訴訟案件普遍具有“當事人關系特殊、庭審對抗性弱、證據鏈不完整”等特征。
在輝縣市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報酬糾紛中,被告提供了考勤表和員工證明試圖否認勞動關系。然而法官當庭核查發現,所謂的“員工證明”上的簽名并非本人筆跡。 這說明,虛假證據最怕遇到細致的審查。
民事訴訟中,證據必須符合“三性”要求: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任何證據若缺乏其中之一,便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當事人可以通過仔細比對證據內容、審查證據來源等方式,尋找其中的矛盾點。
面對可能存在的偽證,切勿當庭情緒失控。相反,應當沉著記錄下疑點,等待質證環節逐一反駁。法官在庭審中會觀察各方當事人的“言語邏輯、表情狀態、眼神視線”,這些細節往往能反映證據的可信度。
02 技術破局,用專業鑒定揭穿謊言
申請專業鑒定是揭穿偽證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之一。當遇到疑似偽造的書面證據,如合同、借條等,可向法庭申請筆跡鑒定、印章鑒定或文件形成時間鑒定。
例如,倘若懷疑簽名系偽造,可提供本人平時簽名的樣本材料供比對。對于可能被篡改的電子數據(如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則可以申請電子數據鑒定,通過專業技術手段還原數據的原始狀態。
在紅塔區法院審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張某某最初向法庭提交了5330元的修理費發票。然而法官深入調查后,修理廠實際出具的維修費用僅為650元。法院最終對提供虛假證據的張某某處以5000元罰款。
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和客觀性使其在訴訟中具有較高的證明力。通過專業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可以有力揭穿偽造證據的真相。因此,在訴訟過程中,一旦對證據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應考慮及時向法院申請鑒定。
03 全面反擊,構建無可辯駁的證據鏈
單一證據的證明力往往有限,而相互印證的證據鏈則難以撼動。面對對方提交的偽證,應當積極收集并提供反證,形成完整的反駁體系。
反證可以包括:與偽證內容相矛盾的真實證據、證明偽證形成過程不合邏輯的材料、以及顯示對方與偽證行為存在關聯的線索等。例如在一起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張先生發現前妻提供的銀行流水證據系偽造,通過調取真實的銀行交易記錄,成功揭穿了對方的虛假陳述。
證據鏈的構建需要講究策略。一方面,要確保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避免使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在庭審質證環節,應充分利用詢問機會,逐個細節追問對方證人,尋找陳述中的漏洞。正如法律實務中所指出的:“只要有漏洞,就能拆穿他在說謊。”
04 追究責任,讓偽證者付出代價
提供偽證不僅是失信行為,更是可能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法院對偽證行為的態度日趨嚴厲。輝縣市法院對提供虛假員工證明的被告處以1000元罰款;紅塔區法院對偽造修車費發票的證人處以5000元罰款。這些案例表明,司法機構正在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打擊力度。
對于涉嫌偽證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刑事責任,偽證者還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的追究。受害人可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要求偽證者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在訴訟過程中,發現對方提供偽證時,可當庭聲明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并將這一聲明記入庭審筆錄。這不僅是對偽證者的警示,也是為后續追究其法律責任奠定基礎。
結語:誠信訴訟,共建公正司法環境
證據是訴訟的基石,誠信是法律的靈魂。隨著我國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對虛假訴訟、偽造證據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將持續加大。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表示,將“加大懲罰力度”,“探索建立虛假訴訟人黑名單”。
【本文參考案例來源于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檢察院、輝縣市人民法院、紅塔區人民法院等公布的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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