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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林曉燕與趙春芳曾為甲物業公司同事。2006年5月21日,趙春芳與甲物業公司簽訂《職工集資建房認購協議書》,認購該公司集資建設的一號房屋一套。
2006年10月18日,林曉燕與趙春芳簽訂《房屋購買權轉讓協議》,約定趙春芳將一號房屋的購買權自愿轉讓給林曉燕,房屋產權歸林曉燕所有;林曉燕支付趙春芳預交款155000元,后續全部房款及稅費由林曉燕承擔,房屋取得房產證后,趙春芳協助林曉燕辦理過戶手續。
協議簽訂后,林曉燕先后支付了全部房款及稅費,2006年11月,趙春芳出具全款收條,并將相關購房手續原件移交林曉燕。2007年3月,開發商將一號房屋交付林曉燕,此后12年間,林曉燕一直占有、使用該房屋,并將房屋出租,承擔全部相關費用。2009年,雙方另行約定,一號房屋由林曉燕全權占有控制,趙春芳未經林曉燕書面同意不得出賣該房屋。
2019年4月,趙春芳突然聯系林曉燕,要求其支付160萬元補償款,遭到林曉燕拒絕。2019年5月31日,周淑芬之子孫浩前來一號房屋撬鎖欲搶占,林曉燕配偶報警后得知,趙春芳與其配偶孫偉明,已于2019年5月14日與周淑芬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并于5月22日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周淑芬名下。
經查,趙春芳與周淑芬曾為街坊,雙方子女存在合作關系,周淑芬購房前未實地查看房屋,無法提供合理付款憑證及真實交易依據。林曉燕為維護自身權益,委托律師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裁判結果
確認趙春芳、孫偉明與周淑芬于2019年5月14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本案訴訟費由趙春芳、孫偉明、周淑芬共同承擔。
法院說理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本案爭議焦點為三被告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林曉燕利益的情形,結合案件事實及證據,法院作出如下認定:
1. 林曉燕與趙春芳簽訂的《房屋購買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林曉燕已支付全部購房款項,并實際占有、使用一號房屋長達12年,系房屋實際所有權人,享有合法權益;
2. 趙春芳、孫偉明與周淑芬就一號房屋買賣未簽訂書面合同,無充分證據佐證雙方主張的330萬元真實交易價格,亦無證據證明雙方就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達成明確約定;
3. 即使按三被告主張的真實交易價格330萬元計算,周淑芬提供的轉賬憑證僅319.5萬元,剩余10.5萬元僅有收條無其他佐證,且大部分購房款系在房屋過戶后支付,與合同約定及交易常理相悖;
4. 經鑒定,一號房屋在交易時市場價值為481.3萬元,無論按網簽合同150萬元,還是三被告主張的實際支出332.9萬余元計算,成交價格均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不符合合理交易原則;
5. 周淑芬主張購房前實地看房,但結合相關證據,無法確認房屋租戶已全部騰退,其未充分盡到審慎核實義務;且三被告系多年街坊,房屋買賣作為重大財產交易,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交易流程過于隨意,不符合常理。
綜上,法院認定趙春芳、孫偉明與周淑芬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林曉燕的合法權益,依法判決該合同無效。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借名買房、一房二賣、惡意串通等核心沖突點,總結以下辦案心得,同時為遭遇同類房產糾紛的當事人提供維權指引:
1. 借名買房需留存完整證據,筑牢維權基礎。本案中,當事人林曉燕全程留存了《房屋購買權轉讓協議》、房款及稅費支付憑證、收條、購房手續原件、房屋租賃協議、相關費用繳納憑證等,完整證明了“借名買房”的事實、自身實際出資及長期占有使用房屋的狀態,這是勝訴的核心關鍵。實踐中,很多借名買房糾紛因證據不全(如無書面協議、出資憑證缺失)導致維權困難,在此提醒當事人,借名買房時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妥善留存全部出資、交接、使用相關證據。
2. 惡意串通的認定需緊扣法定要件,精準舉證。本案中,我們重點從“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交易流程不符合常理”“當事人存在特殊關系”“買受人未盡審慎義務”四個角度,梳理舉證思路,提交鑒定報告、派出所出警記錄、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精準佐證三被告惡意串通的事實,最終獲得法院支持。作為房地產律師,辦理此類案件時,需精準把握惡意串通的法定要件,針對性挖掘證據,直擊案件要害。
3. 一房二賣情形下,實際權利人應及時維權。本案中,趙春芳作為名義房主,擅自處分實際權利人林曉燕的房屋,構成一房二賣,且與周淑芬存在惡意串通。在此提醒,借名買房中,實際權利人發現房屋被擅自出售、過戶后,應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律師介入,及時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防止房屋被進一步處置,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切勿拖延導致維權被動。
4. 警惕熟人之間的房產交易陷阱,堅守交易底線。本案中,三被告系街坊關系,以“信任”為由未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實則存在惡意串通、低價交易、規避稅費等違規情形,最終導致合同無效。在此提醒,房屋買賣屬于重大財產交易,無論是否為熟人,均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交易價格、付款方式、過戶時間、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同時核實房屋產權狀態、實際使用情況,避免因“信任”遭受財產損失。
5. 借名買房存在法律風險,需提前規避。借名買房因產權登記與實際權利分離,容易出現名義房主擅自賣房、抵押、索要補償等糾紛,建議當事人盡量避免借名買房;若確有必要,除留存完整證據外,可在條件具備時,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消除權利隱患。
作為長期辦理房地產糾紛的律師,我們深耕借名買房、一房二賣、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產過戶等各類房產糾紛案件,始終以當事人權益為核心,精準梳理案件思路、深挖關鍵證據、優化辯論策略。若你正遭遇借名買房、一房二賣、惡意串通賣房等房產糾紛,可聯系我們,將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分析、維權指引,全程護航你的合法房產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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