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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03年,張明遠(時年未成年)名下登記了一號房屋。2012年,因“做生意需資金”,他通過公證委托姑姑李文慧代為出售該房。
然而,李文慧并未掛牌出售,而是在2012年12月27日,以8元價格將房屋“賣”給自己的女兒李思琪,并于4日后完成過戶。
2013年,張明遠得知此事,立即起訴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但法院認為:
“合同形式合法,不構成惡意串通,且張明遠可另案主張賠償。”
敗訴后,張明遠轉而提起委托合同違約之訴,要求:
李文慧賠償房屋市場價值517.6萬元;
支付利息(按年24%);
李思琪承擔連帶責任。
李文慧辯稱:
房屋實為她全額出資購買,僅因規避風險借張明遠名義登記;
過戶是“拿回自己房子”,非惡意處分;
8元是建委工作人員建議填寫的“象征性價格”。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李文慧賠償張明遠經濟損失517.6萬元;
? 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非24%);
? 李思琪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說理
借名買房關系不成立
雖有資金往來,但無證據證明購房時三方達成“借名”合意;
房屋登記在張明遠名下近10年,李文慧從未主張權屬;
錄音中僅稱“我出過錢”,未明確“房子是我的”;
產權歸屬以登記為準,出資≠所有權。
受托人嚴重違反忠實義務
委托目的是“出售變現”,而非“轉移至親屬名下”;
以8元交易,明顯背離委托宗旨,構成重大過失;
根據《合同法》第406條,受托人因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應賠償。
買受人非善意,承擔連帶責任
李思琪作為李文慧之女,明知8元價格不合理;
未支付對價,不屬于善意取得;
與母親存在共同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應連帶賠償。
利息按法定標準支持
原告主張24%無法律依據;
法院酌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是“委托賣房被惡意操作”的典型維權成功案例,關鍵策略如下:
轉換訴訟策略:從“確權”轉向“索賠”
前案已確認合同有效,繼續糾纏“無效”徒勞。果斷轉向委托合同違約之訴,聚焦“賠償損失”,切中要害。
用評估報告鎖定損失金額
申請法院委托評估,確定2012年房屋市值為517.6萬元,將抽象損失轉化為具體債權。
瓦解“借名買房”抗辯
強調:
無書面協議;
無購房時合意;
長期未主張權利;
登記公示效力優先。
成功守住“張明遠是真實權利人”的底線。
追究買受人連帶責任
抓住“8元交易+母女關系”這一明顯異常,論證非善意取得,擴大責任主體,保障執行到位。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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