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福輕舟酒店(滕州)有限公司)
滕人社監罰字〔2026〕第2號
中福輕舟酒店(滕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臣;注冊地址:滕州市洪緒鎮平行南路38**號):
由于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現本局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滕人社監罰字〔2026〕第2號)。
經查,你(單位)未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經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后,你單位未依法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單位公告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滕人社監告字〔2025〕第81號),逾期你單位未提出陳述或申辯意見,現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53項“因投訴舉報被檢查,經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屬于工資、社保、勞動合同等嚴重違法行為的,處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依法改正違法行為;2、處以15000元罰款。
本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6年2月5日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滕州市家好月圓月嫂家政服務中心)
滕人社監告字〔2026〕第4號
滕州市家好月圓月嫂家政服務中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70481MA951EKF1K;經營者:邢*梅;注冊地址:滕州市龍泉街道解放路中央城A區A26號營業房;實際經營地址:滕州市濱江國際花苑31棟1單元**1室):
由于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現本局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滕人社監告字〔2026〕第4號)。
經查,你(單位)逾期未按照《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的要求報送相關資料配合調查詢問,經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后,你單位未依法改正的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定。
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53項“因投訴舉報被檢查,經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屬于工資、社保、勞動合同等嚴重違法行為的,處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機關擬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依法改正違法行為;2、給予12000元行政處罰。
本告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被告知人如對本機關上述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也可直接到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的,視為被告知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6年2月5日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山東一陽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滕人社監告字〔2026〕第8號
山東一陽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481MAD904EW0P;法定代表人:侯*文;住所:滕州市龍泉街道龍泉路美銘寫字樓A座*1樓):
由于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現本局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滕人社監告字〔2026〕第8號)。
經查,你(單位)逾期未按照《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的要求報送相關資料配合調查詢問,經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后,你單位未依法改正的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定。
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53項“因投訴舉報被檢查,經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屬于工資、社保、勞動合同等嚴重違法行為的,處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出現上述違法行為2次以上(包括2次)的,或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抗拒阻撓監察,或違法行為給勞動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機關擬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依法改正違法行為;2、給予16000元行政處罰。
本告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被告知人如對本機關上述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也可直接到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的,視為被告知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6年2月5日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滕州唯詩凱百貨商行(個體工商戶))
滕人社監告字〔2026〕第10號
滕州唯詩凱百貨商行(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70481MAERK8KU0F;經營者:宋*振;住所:滕州市北辛街道翔宇經典6號公寓樓1單元***6室):
由于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現本局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滕人社監告字〔2026〕第10號)。
經查,你(單位)逾期未按照《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的要求報送相關資料配合調查詢問,經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后,你單位未依法改正的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規定。
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53項“因投訴舉報被檢查,經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屬于工資、社保、勞動合同等嚴重違法行為的,處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機關擬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依法改正違法行為;2、給予12000元行政處罰。
本告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被告知人如對本機關上述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也可直接到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的,視為被告知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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