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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背景:職業索賠者的操作鏈條
一名女子入公司,每次工作僅數日便離職,隨后提起勞動仲裁索賠。這名被稱為“仲裁專業戶”的女子趙某,在半年時間內創造了令人咋舌的紀錄:連續告了11家用人單位,平均每個月就要提起近兩起勞動仲裁。
趙某的操作模式具有高度一致性:先是應聘各類中小企業的文員、銷售等基礎崗位,入職時便秘密攜帶錄音錄像設備,將工作全過程記錄下來。令人疑惑的是,她每次工作時間極短,往往僅需數日便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隨后被解雇或自動離職。
緊接著,趙某會迅速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索賠金額通常在數萬元不等。索賠理由五花八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加班費等。
用人單位普遍反映,趙某似乎對勞動法律法規極為熟悉,但她的真實目的并非長期職業發展,而是通過短期工作后的仲裁索賠獲取經濟利益。
02 法院裁決:不合常理的行為模式
當趙某與某店的勞動爭議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法院逐漸發現了她不同尋常的行為模式。
審理此案的法官指出,趙某在多家用人單位的工作期間都采取了類似的錄音錄像行為,這不符合普通勞動者的正常行為習慣。正常勞動者求職是為了穩定的職業發展,而非頻繁跳槽并索賠。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明確指出,趙某缺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勞動關系建立應基于雙方真實意愿,趙某的行為已偏離了這一原則。
更令人深思的是,法院查明趙某在不同案件中陳述的事實存在矛盾,甚至偽造證據。這種將法律賦予的維權武器異化為牟利工具的行為,最終導致法院對她的一系列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03 法理分析:勞動仲裁的邊界何在
勞動仲裁制度本是為保護弱勢勞動者而設立。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然而,當這項保護機制被濫用時,法律必須做出平衡。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但對于明顯缺乏誠信的仲裁請求,法院有權審查其真實性。正如一位法律專家所言:“仲裁是維權手段,而非營利工具”。當勞動者的行為超出合理維權范圍,法院應當介入糾正。
在本案中,高院最終裁定駁回了趙某的再審申請,維護了一二審法院的判決。這一裁決體現了司法對于職業仲裁現象的態度:法律保護弱者,但不同情惡意。
04 深層透視:為何職業仲裁能夠得逞
職業仲裁者之所以能夠屢屢得手,與用人單位管理不規范密切相關。許多中小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不健全,為職業仲裁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例如,有些用人單位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正好給了職業仲裁者索賠二倍工資的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此外,部分用人單位在解雇程序上存在瑕疵,不注重保留相關證據,導致在仲裁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職業仲裁者正是利用這些管理漏洞,通過錄音錄像等手段收集證據,反過來指控用人單位。
這也從側面反映出,我國中小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仍有待加強,規范用工管理不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業自我保護的必要手段。
05 裁判要旨:法律不保護惡意濫用
廣東高院的這一裁定傳達了明確信號:法律保護的是誠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對于濫用訴訟、仲裁程序的行為,法院將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要旨可概括為三點:首先,建立勞動關系需要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次,勞動者維權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最后,仲裁制度不能被異化為牟利工具。
對于真正的勞動權益受損者,法律始終敞開大門;但對于試圖鉆空子的職業碰瓷者,司法越來越顯示出它的辨識力。法律的盾牌只保護誠實守信的人,而非精心設計的陷阱。
案例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粵民申13030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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