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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2026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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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2026年第1期要目

      1.馬克思主義“人權的物質基礎命題”新解

      李超群

      2.論馬克思對黑格爾法哲學中人之實現路徑的“顛倒”及其當代意義

      李亭慧

      3.數字化治理背景下行政參與權遮蔽的生成邏輯與制度因應

      婁金煒

      4.超越法條主義:盲盒經營行為司法入罪化的功能主義批判

      葉良芳

      5.論作為社會構建的人工智能刑事責任:一種“未來法”視角的疏釋

      呂建高

      6.原則信守與例外慎設

      ——民法上“原則性規范”之衛護

      易軍

      7.論指定特定財產的遺囑概括處分

      徐育知

      8.“刑拘直訴”機制之正當性反思

      郭爍

      9.基于過程的環境法律責任配置論

      劉長興

      10.《增值稅法》的立法理念與制度創新

      劉劍文

      11.投資東道國反措施抗辯的法理難題與制度構造

      徐樹

      1.馬克思主義“人權的物質基礎命題”新解

      作者:李超群(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馬克思主義“人權的物質基礎命題”并非如部分學者誤認的人權的“經濟決定論”。在“人—物質”關系中確立人的主體性,是馬克思主義人權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在該命題的本源維度中,人權的物質基礎應是人的“物質生產活動”,其實質即“自由而有意識的創造”,體現了人之于物質力量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這一觀點確證了人的主體形象,指明了“人的解放”的人權理想及其實現路徑。“物質生產力”維度是“人權的物質基礎命題”在現實歷史語境中的體現,是人實現主體地位的中介環節,其異化形式“物質力量顛倒決定人”,反映了階級社會中現實人權制度的正當性危機。整合兩個維度可知,“人權的物質基礎命題”不僅解釋了人權在現實歷史中的物質制約性,而且具有人權本體論和價值論的雙重意涵,體現了人權的內在目的和外在框架的有機統一,統合了人權基礎標準和高階標準的多維要求。

      關鍵詞:馬克思主義人權觀;人權的物質基礎命題;物質生產活動;物質生產力

      2.論馬克思對黑格爾法哲學中人之實現路徑的“顛倒”及其當代意義

      作者:李亭慧(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深入探究了人從抽象的人格主體到國家公民的演進過程,建構了一個以國家為最高倫理實體的法體系,主張人的自由在于自覺遵循作為客觀精神體現的倫理法,從而實現具有特殊性的主觀意志與具有普遍性的法的最終和解。馬克思對此作了深刻的理論批判,指出黑格爾通過將理念作為主體、將市民社會等真實經驗實體作為其謂語,神秘化了理念與現實的關系,是一種對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關系的“顛倒”。馬克思認為,人永遠是一切社會組織的本質,只有建立自由人的聯合體,人才能真正擺脫異化勞動和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束縛,實現自由全面的發展。馬克思關于人之實現的理論在當代中國得以延續,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建設服務于“人的自由全面發展”這一價值目標,并為其實現提供制度環境保障。

      關鍵詞:馬克思;黑格爾;人的實現路徑;人的自由全面發展

      3.數字化治理背景下行政參與權遮蔽的生成邏輯與制度因應

      作者:婁金煒(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學立法研究院)

      內容提要:權利遮蔽是指法定權利由于客觀情勢變更造成的權利內容無法被完全實現的現象,環境變動和介質基礎變化是其關鍵成因。在數字化治理中,具體行政行為中的相對人面臨著行政參與權遮蔽的困境,需要系統探討其生成邏輯。就技術引發的環境變動而言,數字化治理引發了公開行政異化、協商行政萎縮及責任行政混沌,造成了行政參與權遮蔽的不良結果;就數字化治理引發的程序介質變化而言,程序折疊下的流程結構再造和法律關系隱匿均帶來了相應的行政參與權遮蔽問題。對此,宜分別從保障義務補位和權利迭代發展出發尋求解題思路,包括以實質可理解為落腳點、以有效交互為內核、以切實可問責為方向強化治理部門的行政參與權保障義務。同時,從推進技術與知情權融合、完善陳述申辯權的保障性制度群、設置人工服務可及權三方面推動行政參與權的迭代發展。

      關鍵詞:數字化治理;行政參與權遮蔽;技術環境變動;程序介質變化;保障義務補位;權利迭代發展

      4.超越法條主義:盲盒經營行為司法入罪化的功能主義批判

      作者:葉良芳(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提要:盲盒經營作為數字經濟時代的新興業態,司法實踐對其采取單一的形式入罪的立場,呈現出參照“開設賭場罪”比附適用的傾向。立足于法條主義與功能主義相融合的視角,并借助詮釋學循環方法進行分析不難發現,此種形式入罪路徑衍生出三重教義學悖論:在行為定性上混淆“射幸合同”與“賭博”的界限;在構成要件層面虛化“賭場”的核心內涵;在法益保護方面掏空“集體法益”的內容。比較法經驗顯示,對盲盒經營采取非罪化處理,已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和共通實踐。基于此,我國有必要建構一套“以行政監管為主導、民事救濟為輔助、刑事處罰為例外”的階梯式規制體系,推動司法裁判從機械套用法條向功能主義衡量的范式轉型,從而為數字經濟的良性發展提供兼具合法性與合理性的法治保障。

      關鍵詞:盲盒經營行為;開設賭場罪;司法入罪化批判

      5.論作為社會構建的人工智能刑事責任:一種“未來法”視角的疏釋

      作者:呂建高[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

      內容提要:現行刑法理論在解釋人工智能的刑事責任時面臨諸多挑戰,而從“未來法”視角出發,運用法社會學方法可以對現有犯罪構成要件進行重釋,進而確立一種作為社會構建的人工智能刑事責任。人工智能未來能夠實施刑法上的犯罪行為,但該行為是特定社會在特定歷史條件下通過社會交往、權力運行和文化規范建構而成的,其目的不僅在于技術或法律邏輯的自洽,更在于對受損的刑法法益進行社會選擇與秩序重構。不同強度形式的人工智能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刑法中的主體概念和人格問題密不可分,但本質上都是社會建構的產物,而非生物物理事實,它以一種既普遍又規范的方式予以確立。傳統刑事責任理論中的自由意志概念存在潛在不穩定性,應將其理解為社會建構的一部分。人工智能自由意志的社會構建必須同時滿足意向能動性、替代可能性與因果控制性三項條件。就此而言,人工智能的刑事責任是可欲的,其具體形態受制于社會系統的功能需求。當且僅當功能必要性與人格擬制均被滿足時,人工智能才能成為適格的刑事責任主體。任何脫離刑法功能目標的人工智能刑事責任都是不充分的。

      關鍵詞:人工智能;刑事責任;自由意志;法社會學;社會構建

      6.原則信守與例外慎設

      ——民法上“原則性規范”之衛護

      作者:易軍(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原則與例外”不僅是一種極重要的法律上體系關系,也是一種極基本的思維方式與行動策略。“原則信守與例外慎設”在我國漸受重視,已獲一定程度的踐行,但在理論與實務上仍存在較輕率突破原則、不審慎創設例外之現象。由于原則具有極端重要性,即原則是常態、可發揮決疑輔助功能等,原則應予信守。例外固屬不可或缺,但亦有破壞性,因此應慎設例外。可采方案包括從嚴解釋例外規定、禁止類推適用例外規定、反向推理例外規定、立法明定例外規定、由主張例外者承受論證負擔、由主張例外者承擔舉證責任等。揭示原則重要性、例外必要性及其慎設緣由與方式,并非要予以僵化或固化,而是要珍惜、衛護《民法典》或民法理論所確立的民法賴以立基的彌足珍貴的基本原理或制度,在民法“自我保護的需要”與“自我擴張的需要”之間實現精妙平衡。

      關鍵詞:原則;例外;原則信守;例外慎設;體系

      7.論指定特定財產的遺囑概括處分

      作者:徐育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羅馬一大法與經濟學院)

      內容提要:遺囑處分按照處分標的的差異可區分為概括處分與個別處分。作為前者的特殊類型,在指定特定財產的遺囑概括處分中,遺囑人以處置特定財產的方式概括處分遺產之全部或部分。正確識別此種類型的遺囑處分對于遺囑人內心真意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其中,對未周延處置型遺囑的識別屬于遺囑處分定性的核心難題。對此可進一步區分為主要財產處置型遺囑和法定繼承人資格排除型遺囑。在解釋此類遺囑意思表示時,需運用類型概念的整體評價方法,綜合考察遺囑文本內外的多元表意要素。在正確識別此類遺囑處分的基礎上,針對受益人繼承份額的確定、遺囑未處置財產的歸屬以及嗣后財產變動對遺囑效力的影響等傳統疑難問題,均應結合此種遺囑概括處分的特殊之處,圍繞遺囑人內心真意的探尋形成體系化的解釋方法。

      關鍵詞:遺囑處分;指定特定財產的遺囑概括處分;遺囑繼承;遺贈;遺囑解釋

      8.“刑拘直訴”機制之正當性反思

      作者:郭爍(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為紓解司法資源配置困境,實現從審判提速到刑事訴訟全程提速,部分地方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中探索刑拘直訴模式改革,多地還出臺效力層級不一的文件加以規范和推行,持續至今。所謂“刑拘直訴模式”,是指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不再提請審查批準逮捕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公檢法機關在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工作。該模式雖然充分體現效率優先價值,但相較原先取保直訴等模式,被追訴人以確定的全程羈押為代價換取可疑的、不確定的訴訟提速。更為重要的是,在正當性評判上,該模式既有悖拘留的功能定位和權限配置、損害被追訴人權利,又隱含配合制約原則的異化風險,無論從合法性抑或合理性等角度均難以證成。法治改革觀要求改革須經法治方式,不得突破上位法之規定。于法有據是刑事司法改革與法治之間的底線邏輯,應當在法治軌道上穩妥推進刑事司法改革。

      關鍵詞:刑事拘留;速裁程序;刑拘直訴;法治改革觀

      9.基于過程的環境法律責任配置論

      作者:劉長興(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內容提要:環境污染往往是多重因素、系列行為共同導致的結果。環境法律責任最初關注對污染后果的直接救濟,但簡單針對污染后果救濟而設計的規則并不能反映污染形成的過程性特征,導致了責任設置的定位偏差。應當回溯環境法律責任的義務基礎,將關注點從污染后果擴展到污染形成過程,全面改進環境法律責任體系。這需要超越環境義務的倫理論證,回應環境目標的宏觀性和長期性,從環境污染形成過程的角度約束和限制相關行為,并立足于法律關系框架、沿襲部門法劃分路徑,完成環境法律義務的類型化和法定化,其中主要是污染者(包括潛在污染者)應承擔的私法義務和公法義務。在“義務—責任”框架下,基于法律責任的懲罰和賠償屬性,主要根據環境污染過程管理的需要對行政法律責任進行合理配置,考慮預防的需求和可能合理設計預防性法律責任,同時不能忽視對環境污染結果責任的設計。總體上,應充分考慮環境污染形成的過程性特征和相應的控制需要,綜合運用多種責任方式才能形成有效的環境法律責任體系。

      關鍵詞:環境風險;環境污染過程;環境法律責任;制度設計

      10.《增值稅法》的立法理念與制度創新

      作者:劉劍文(遼寧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增值稅法》的制定是回應我國經濟轉型升級與稅收法治現代化雙重需求的重要立法舉措。《增值稅法》以經濟發展需求為驅動,通過黨中央政治決策錨定立法方向,依托四十余年改革積累的實踐經驗,推動稅收治理體系由政策主導向法律治理躍遷。在立法理念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根柢,秉持剛柔并濟的治理理念,以培育新質生產力為導向推動高質量發展,并促進征納雙方權義平衡。制度創新覆蓋體制、實體與程序層面:體制層面基于事務重要性程度促進了法條授權的體系化、授權機制的多元化以及評估機制的試點化;實體層面實現征稅范圍合理化、稅率結構科學化、計稅規則精準化及稅收優惠規范化;程序層面推進征管要素精細化、流程數字化與法際協同化。這些制度創新既是對本土改革經驗、數字時代治理需求的立法確認,也客觀反映了各立法理念在制度層面貫徹的廣度與深度,為未來各理念的持續深化指明了制度改進的基本方向。

      關鍵詞:增值稅法;稅收立法理念;稅法制度創新

      11.投資東道國反措施抗辯的法理難題與制度構造

      作者:徐樹(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針對投資者母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東道國可能會采取限制投資的反措施,但該反措施可能引發國際投資條約下的投資仲裁訴請。在投資仲裁中,東道國能否援引反措施抗辯以排除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仲裁訴請,學界仍有爭議。東道國的反措施抗辯面臨三大難題:一是投資者在投資條約下是否享有獨立權利,二是習慣國際法下的反措施制度是否被投資條約下的條約責任制度所取代,三是投資仲裁庭對東道國反措施抗辯是否具有管轄權。對此,投資條約尚未提供明確的規則指引。試圖借助條約例外條款或者另行提起國家間仲裁程序,難以有效回應反措施抗辯的制度需求。最佳方案是在投資條約中設置制度化的反措施抗辯條款,明確肯定反措施抗辯的可適用性。同時,明確國家間磋商、國家間仲裁程序對東道國反措施抗辯的優先認定權,并強調該認定結論對投資仲裁庭的約束力,避免東道國濫用反措施抗辯。

      關鍵詞:投資東道國;反措施抗辯;投資條約;國家間仲裁

      《法學》是華東政法大學主辦的中文法學類期刊,也是全國為數不多的法學理論類月刊,創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緊貼現實發展、沖擊法學前沿、反對無病呻吟、彰顯學理深度、論證嚴謹規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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