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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
當前,新型毒品犯罪呈現種類多樣、來源多元的突出特征,其中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油以隱蔽性強、迷惑性高的特點蔓延,此類行為的刑法定性的核心爭議的是,其是否符合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團隊帶頭人張萬軍教授,系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執業逾二十年,始終深耕刑事辯護領域。張萬軍教授認為,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油,依法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從法益保護角度來看,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油的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毒品管制秩序與公眾身體健康雙重客體。販賣毒品罪的核心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嚴格管制制度,而合成大麻素類物質雖以電子煙油為載體,但其本質是人工合成的新精神活性物質,具有強烈的興奮、致幻效果,對人體危害遠超傳統植物大麻,且成癮性極強。我國自2021年7月1日起,已對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實行整類列管,將其納入毒品管制范疇,明確其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毒品。此類販賣行為打破了國家對毒品生產、銷售、流轉的壟斷性管制,同時通過非法流轉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與販賣傳統毒品的客體侵害性具有同質性,符合販賣毒品罪的客體要求。
從客觀要件分析,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油的行為,完全具備販賣毒品罪“販賣”行為的核心特征,不存在定性障礙。刑法意義上的“販賣”,核心是指有償轉讓毒品的行為,無論轉讓方式是直接出售、勾兌后販賣,還是通過快遞、微信等隱蔽方式流轉,只要存在“有償轉讓”的核心要素,即構成販賣行為。實踐中,部分行為人將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油與普通電子煙油勾兌后出售,或通過快遞郵寄方式流轉,雖形式上具有一定迷惑性,但本質上仍是有償轉讓毒品的行為,與傳統毒品販賣的客觀表現形式只是載體不同、手段更隱蔽,其行為內核完全一致。同時,結合相關司法實踐,無論涉案電子煙油中合成大麻素的含量高低,只要檢出該類物質,即屬于毒品范疇,不影響販賣行為的定性。
從主觀要件來看,行為人對合成大麻素的毒品屬性具有“明知”,是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罪的關鍵。實踐中,行為人常以“不明知其為毒品”為由辯解,但根據主客觀統一原則及相關法理,可結合客觀事實推定其明知。要結合案件事實,行為人若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交易、通過隱蔽方式流轉、規避檢查等,結合合成大麻素整類列管的公共認知,即可推定其明知涉案電子煙油含有毒品成分,其辯解無法成立。同時,即使行為人未明確供述其明知,結合交易方式、獲利情況等客觀證據,亦可認定其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
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油的行為,依法應以販賣毒品罪論處。此類行為的定性,既契合我國禁毒立法“零容忍”的精神,也符合主客觀統一的刑事法理原則,能夠有效遏制新型毒品的蔓延。作為辯護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核心是圍繞行為人主觀明知的認定、涉案物質的鑒定意見等關鍵要點展開辯護,同時也應明確,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的毒品屬性已通過立法明確,其販賣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毋庸置疑,依法懲處此類行為,是維護國家毒品管制秩序、保護公眾身體健康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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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辦公場所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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