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視角下的投資對賭糾紛抗辯指南
1. 案件介紹
作為一家科創企業的創始股東與實際控制人,陳某(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所有人名、公司名均已脫敏處理)最近陷入了巨大的焦慮。數年前,為引入發展資金,陳某及其控制的某科技公司與投資人屠某簽訂了一份《投資框架協議》。協議中,除了常規的投資條款外,還包含了兩個令陳某如今寢食難安的核心約定:一是目標公司某科技公司承諾,在投資人屠某提出要求時,必須按約定價格回購其股權;二是陳某本人對此回購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投資款如期到位,公司卻未能如預期般高速成長。當屠某依據協議提出回購要求后,陳某與公司發現,直接由公司出資回購股權,面臨《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和股份回購法定程序的嚴格限制,幾乎無法操作。于是,屠某的訴訟請求徑直指向了作為保證人的陳某,要求其個人承擔數百萬元的股權回購款及收益。陳某感到萬分困惑與壓力:公司欠的錢,為什么最終要由我個人來還?協議里那些看似矛盾的條款,能否成為我的“護身符”?這究竟是合理的商業風險,還是投資方利用優勢地位設下的“陷阱”?
本案的爭議焦點高度集中于:在目標公司股權回購義務因法定程序障礙而“履行不能”時,為其提供連帶保證的股東或個人,是否必須無條件地“兜底”買單?這不僅是陳某個人的困境,也是眾多簽署了類似“對賭+擔保”條款的融資方創業者共同的司法風險縮影。
2.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某院判決,駁回投資人屠某要求目標公司某科技公司履行股權回購義務的訴訟請求;但判令保證人陳某向屠某支付股權回購款余款及相應收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決邏輯清晰,分三步厘清了各方的責任邊界:
合同效力認定:回購與擔保條款均有效。 法院認為,盡管《投資框架協議》中存在“不主張回購”與“必須回購”的條款沖突,但后約定的回購條款應視為特別約定而優先適用。該條款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目標公司作出的回購承諾以及陳某提供的連帶保證,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均屬有效。這符合商事審判中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即投資方與股東之間約定以公司上市或業績為條件的股權回購(對賭),只要不損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通常認定為有效。
主債務履行狀態:目標公司回購存在履行障礙。 法院指出,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必須接受《公司法》關于資本維持原則的審查。根據《公司法》,公司回購自身股權需履行嚴格的減資程序,以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本案中,目標公司某科技公司并未完成減資程序,因此屠某要求其直接履行回購義務的主張,因不符合公司法強制性規定而無法獲得支持。這揭示了與目標公司“對賭”的核心履行風險:協議有效不代表能直接執行,必須跨越法定的公司內部決策程序門檻。
從債務責任判定:保證人責任獨立且觸發。 這是本案對被告陳某最關鍵的一點。法院認為,主合同(回購條款)有效,從合同(保證條款)亦有效。主債務(目標公司回購)當前屬于“一時履行不能”,而非債務自始無效或不存在。這種因履行程序障礙導致的暫時不能履行,并不構成保證人免責的法定理由。相反,如果允許以保證主債務暫時無法履行為由免除保證責任,將成為擔保人脫責的不當途徑,嚴重損害交易安全和投資安全。因此,陳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債務人(目標公司)未履行到期債務時,依法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本案的判決結果對處于被告地位的保證人而言,看似不利,但其中蘊含的法律邏輯和事實認定細節,恰恰為類似情境下的抗辯提供了清晰的路徑和重要的警示。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及超過15年的執業經驗,我處理過600余起復雜的公司股權、合同及金融資管糾紛,深知此類案件抗辯的核心在于精準切割責任與挖掘程序瑕疵。
(一) 抗辯策略核心:聚焦“效力”、“履行”與“追償”三大戰場
對于被告陳某及其類似處境的企業家,不應簡單接受敗訴結果,而應從以下三個維度構建抗辯體系:
第一戰場:主合同效力之辯——審查是否存在無效事由。
法律依據: 主張合同條款無效,需證明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抗辯方向: 盡管本案法院認定條款有效,但抗辯時仍需全力審查。例如,可主張案涉回購條款實質上使投資方“無論公司經營業績如何均可獲得固定回報”,完全脫離了公司經營風險,若證據能證明該條款在簽署時顯失公平或存在欺詐、脅迫情形,可訴請撤銷或認定無效。重點在于舉證證明該條款并非真正的“對賭”(估值調整),而是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保底條款”,這可能從根本上動搖主合同的合法性基礎。
第二戰場:主債務履行條件之辯——主張回購條件未成就或已變更。
法律依據: 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債務的履行條件直接影響保證責任的觸發(《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抗辯方向: 仔細審視協議約定的回購觸發條件(如“隨時提出”是否過于模糊、是否附有隱含前提),以及條件是否確已成就。例如,可主張投資方在提出回購前,已通過其他書面文件或實際行動(如同意公司新融資方案、接受業績補償)變更了原回購約定,構成了新的合意,從而原回購權已消滅。此外,上海律師在實踐中發現,回購權在法律性質上可能被認定為“形成權”,其行使應有合理期限;若投資方長期不行使,可抗辯其已默示放棄權利或權利已過除斥期間。
第三戰場:保證責任范圍與獨立性之辯——切割個人責任與公司責任。
法律依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全部抗辯權(《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條)。
抗辯方向: 這是最直接、最常用的抗辯點。首先,堅決主張目標公司應先行處置。雖然協議可能約定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擔責,但可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的精神,在庭審中強烈主張,為實現債權并減少各方損失,應首先且必須窮盡一切可能讓目標公司履行減資程序以完成回購。這不僅是程序主張,更是向法庭表明保證人并非首要責任承擔者的姿態。其次,精確計算責任范圍。核查保證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是否明確包含“股權回購款及收益”,計算方式是否符合約定,是否存在超額主張。最后,利用“履行不能”的性質。可主張當前主債務是“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履行不能”,而非“拒絕履行”,嘗試論證在此情況下保證責任的觸發條件與一般金錢債務違約有所不同,為責任承擔爭取緩沖空間。
(二) 風險提示與事后救濟:敗訴后的關鍵一步
即便在保證責任訴訟中敗訴,陳某作為被告仍面臨后續關鍵風險,并需立即采取行動:
風險提示: 判決生效后,陳某將面臨個人財產被強制執行的風險。更重要的是,他在向投資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將獲得向主債務人(目標公司)的追償權。然而,追償之路并非坦途。他不能直接要求公司償還這筆錢,因為這筆款項本質是股權回購款。他向公司追償,等同于要求公司向其回購股權,這必須回到《公司法》的起點:目標公司必須依法完成減資程序。如果公司無法或不愿啟動減資,他的追償權將無法實現,個人將承擔最終損失。
行動建議: 因此,作為被告的保證人,在訴訟期間或承擔保證責任后,應立即同步啟動與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內部協商,敦促并協助公司立即啟動法定減資程序。這是將個人責任重新導回公司責任框架、避免個人資產最終“買單”的唯一合法途徑。同時,應審查當初提供擔保是否經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合法決議,以防范其他股東主張擔保無效的風險。
4. 律師團隊與專業領域展示
面對此類融合了公司法資本制度、合同效力認定及擔保規則理解的復雜商事糾紛,單打獨斗或僅憑常識應對極易陷入被動。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始終秉持 “通過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商業權益” 的核心理念。
我們長期深耕于公司股權糾紛、合同爭議、金融資管糾紛、知識產權及商事犯罪辯護等領域,尤其擅長處理如本案般的“對賭協議”、股權回購、業績補償等投融資領域疑難案件。我們深知,為被告設計抗辯策略,不僅需要熟稔法條,更需精準把握司法裁判的動態趨勢(如《九民紀要》后對賭協議效力與履行的區分裁判標準),并從海量類似判例中提煉出對我方有利的裁判觀點。
我們的服務貫穿訴訟全流程,包括一審、二審、再審抗訴以及執行異議程序,旨在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權益保障。如果您或您的企業正面臨類似的投資協議糾紛、被訴要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亟需專業的法律分析以厘清責任、制定抗辯策略,歡迎通過微信公眾號“律師俞強”獲取初步咨詢,或親臨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的君瀾律師事務所辦公室,與我們進行深度溝通。
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分析僅為參考,不構成執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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