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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法學》2025年第6期要目
【法學縱橫】
1.植物新品種權利用盡原則之進一步繁殖例外規則的適用
周輝斌
2.中國行政協議制度的“源”與“流”
——基于“理論—實踐”互動的分析框架
韓寧
3.金融數據共享下數據可攜權制度的失衡與因應
陶虹任
4.論形式法益的責任推定機能
劉浩
【法學爭鳴】
5.民間規范助推基層社會治理:功能定位、邏輯理路與實踐進路
王亮
6.《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背景下公司型基金董事會治理結構優化研究
劉輝、吳俊雄
7.民事申請再審中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踐困境及補正
沈紅衛、陽鈺澤
8.環境應急處置費用的法律定性及追償考量
洪樂為、萬瑤飛
【司法實踐】
9.放棄繼承情形下繼承人協助遺產管理之義務探析
吳國平
10.“以刑制罪”裁判理念下行刑銜接的路徑選擇
李金森、陳祖瀚
【法學縱橫】
1.植物新品種權利用盡原則之進一步繁殖例外規則的適用
作者:周輝斌(湖南開放大學)
內容提要:在法釋〔2021〕14號司法解釋施行之前,我國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對于法院認定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損害賠償責任必不可少的權利用盡原則之規定付諸闕如,導致法院對于個案中是否應當適用以及如何適用權利用盡原則一直未能達成共識。植物新品種權利用盡原則之進一步繁殖例外規則的適用根本未被納入我國絕大多數法院的考慮范圍。法釋〔2021〕14號司法解釋第10條第(一)項模糊地表達了植物新品種權利用盡原則的核心要義,由此導致法院在個案中難以準確把握進一步繁殖例外規則的適用。本文認為,為了確保植物新品種權利用盡原則之進一步繁殖例外規則的正確適用,首先,法院應對法釋〔2021〕14號司法解釋第10條第(一)項規定作文義限縮解釋,明確銷售權適用權利用盡原則,但進一步繁殖為適用權利用盡原則之例外情形。其次,運用法律原則適用一般理論和權衡方法,對《種子法》第28條第1、2款以及法釋〔2021〕14號司法解釋第10條第(一)項、第13條等規定進行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將植物新品種權利用盡原則的適用具體化為若干規則,從而解決權利用盡原則與合法來源抗辯規則等其他法律原則或規則的適用沖突。最后,建議我國司法解釋或立法將“進一步繁殖不適用權利用盡”作為一項獨立規則予以明確。
關鍵詞:植物新品種權;權利用盡原則;例外規則;進一步繁殖;法釋〔2021〕14號
2.中國行政協議制度的“源”與“流”
——基于“理論—實踐”互動的分析框架
作者:韓寧(浙江工商大學)
內容提要:行政協議是建構中國自主行政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發展植根于改革開放以來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密切互動。1978年起,作為新型管理工具的行政合同開始在實務中被廣泛使用,借助于經濟合同、民事合同對行政合同概念的反向形塑,以及單方、雙方與多方行政行為的理論框架,行政合同制度得以初步銜接至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中。1989年《行政訴訟法》沒有對行政合同作出明確規定,間接推動了行政合同制度的獨立發展。彼時行政合同的范圍已經形成基本共識,但經濟合同、行政機關間訂立的合同、聘用合同的屬性仍有爭議。1999年《合同法》促使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分成為行政合同研究的全新基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對行政合同識別標準進行了進一步的修剪。這一時期內,不斷累積的判例為行政合同案件積累了大量規則。2014年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推動行政協議訴訟制度逐步建立,行政協議訴訟成為探討行政協議議題的基本場域。當下,行政協議已有溢出行政訴訟的傾向,行政復議、行政合法性審查、區域行政協議已經成為行政協議相關議題的新場域。
關鍵詞:行政合同;行政契約;行政協議;經濟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協議訴訟
3.金融數據共享下數據可攜權制度的失衡與因應
作者:陶虹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作為金融機構數據共享的權利基礎,數據可攜權制度存在適用規則不清晰和金融場景適配性不足的問題。當前的制度困境可歸因于三個方面:權利的適用范圍受限、數據攜帶義務不明確和權利保障機制缺失。為協調金融數據共享場域下的多元主體利益、促進金融數據流通與有序治理,需要對數據可攜權進行類型化建構,其在制度價值、規制范式、適用范圍等方面呈現出新特征。具體建構應包括:一是明確權利客體判斷標準,以場景導向合理確定可攜帶數據范圍;二是拓展權利主體范圍并差異化認定義務主體資格;三是構建契合消費者金融數據可攜權的金融機構攜帶義務;四是借助集體治理方式,探索集體實施機制并通過協議妥善分配數據收益。
關鍵詞:數據可攜權;金融消費者數據;金融數據共享;數據流通利用
4.論形式法益的責任推定機能
作者:劉浩(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法益保護是刑法規范的保護目的和基本原則之一,應注重發揮形式法益于犯罪論責任階層中的分量與兼容適用,實現刑法基本原則的本源性指導、解釋論貫通。形式法益責任推定機能的法哲學思想淵源應立足于客觀唯物主義,基于此種立場確立責任推定機能的指導前提。形式法益責任推定機能的實現基礎在于“存在論”向“規范論”轉化的犯罪論體系之變;即規范要素的考量促使責任認定的去心理事實化、“不法與有責”階層支柱區分的相對化,法益保護原則借此契機成為規范性的推定檢驗標準。在犯罪論體系中,著眼于事實、規范判斷兼具的“相對規范論的犯罪論”,責任推定機能體現為維系目的犯中要素范圍的穩定、剔除不合理目的要素的限定;同時,形式法益的預先衡量得以作為期待可能性理論適用的前置條件、形式法益的關聯判斷得以作為期待可能性判斷標準的補充理由。據此,通過將形式法益的解釋機能拓展至責任階層,以此逾越法益保護原則與責任主義原則之間所形塑的解釋論“鴻溝”。
關鍵詞:法益論;客觀唯物主義;存在論;規范論;責任論
【法學爭鳴】
5.民間規范助推基層社會治理:功能定位、邏輯理路與實踐進路
作者:王亮(湖南省委黨校)
內容提要:民間規范作為一種根植于本土社會、具有內生性邏輯的“軟法”,具有秩序維護、行為引導、資源整合與文化傳承四大功能,與國家法體系形成功能上的互補關系,有效彌補治理縫隙。民間規范并非孤立的規則文本,其生命力根植于其獨特的生成機制、與國家治理體系的互動關系、對社會變遷的動態回應以及其權威性的來源,其發揮作用的內在機理,分別源于其內生性、互補性、適應性與認同性四大邏輯。民間規范的潛能并非自發實現,而是經由具體的實踐路徑相配合以實現,具體包含“挖掘與甄別”“引導與轉化”“融合與協同”“落實與保障”以及“賦能與反思”五個進路。總之,實現民間規范的有效治理,關鍵在于將其創制、運行與監督的全過程納入法治軌道,即實現全面的“法治化”。
關鍵詞:民間規范;基層治理;社會治理;村民自治;“楓橋經驗”
6.《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改背景下公司型基金董事會治理結構優化研究
作者:劉輝、吳俊雄(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公司型基金契約型基金頻繁爆雷的當下,公司型基金可以為投資者利益保護和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發展提供有益思路。董事會是公司型基金治理的核心。理論上,董事會能夠對基金管理人有效發揮監督作用,進而保證基金管理人始終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開展基金管理活動。但在我國現行法治環境下,由于董事會成員組成不明、獨立董事行權履責存在困境、董事會整體職務范圍有限等原因,公司型基金董事會的監督容易流于形式。有必要基于內部規制理論,明確董事會中獨立董事占比應達四分之三以上,通過調整獨立董事選任方式、完善獨立董事獎懲機制和強化對獨立董事信息獲取以確保獨立董事能夠有效行權履責,重塑董事會的職務范圍,最終激活董事會的監督地位,以董事會治理結構的優化帶動公司型基金整體的有效運作。
關鍵詞:公司型基金;契約型基金;董事會;內部規制;證券投資基金法
7.民事申請再審中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踐困境及補正
作者:沈紅衛、陽鈺澤(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依申請再審是啟動民事再審的三種方式之一。針對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需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審判委員會意見》要求各級法院必須將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但《民事訴訟法》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由此司法實踐產生分歧與混亂。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參與再審案件的比例相差懸殊,且參與階段缺乏統一標準,具有較強隨意性。再審裁判文書中亦存在審判委員會參與情況表述位置錯誤、內容形式化、說理主體不分等問題。此外,保障監督機制的作用有限,難以確保制度有效落實。究其根源,主要在于規范之間的協調性不足、審判機關未完全擺脫實質正義優先的傳統觀念,以及審判委員會職能過載風險加劇。為此,有必要從體系化角度理解《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及時彌合不同規范之間的差異。在此基礎上,需進一步完善裁判文書樣式,逐步構建內外結合的評查機制和類型化審判責任追究模式,以發揮審判委員會制度在民事申請再審中的制度功能與應有價值。
關鍵詞:民事申請再審;審判委員會;原審法院;裁判文書
8.環境應急處置費用的法律定性及追償考量
作者:洪樂為、萬瑤飛(清華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環境應急處置費用作為行政機關及相應主體為應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所先行支付的費用,必然引發向環境污染責任主體的事后追償問題。目前關于此項費用的法律定性存在分歧,主要有“行政責任”與“私益債權”兩種觀點,其所對應不同的司法追償程序。隨著近年來此項費用越來越多地被納入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追償,也可定性為“公益債權”。其較之既往的兩種觀點,不僅同此項費用法律設定的價值功能更為相契,也更加符合相關主體在司法實踐中的追償預期。
關鍵詞:環境應急處置費用;法律性質;行政代履行;私益債權;公益債權
【司法實踐】
9.放棄繼承情形下繼承人協助遺產管理之義務探析
作者:吳國平(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法律對繼承人放棄繼承后是否負有協助遺產管理之義務沒有作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人民法院均認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后仍具有管理或者協助遺產管理的義務。為統一人民法院裁判規則,應將審判實踐經驗總結并提升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細化放棄繼承和受遺贈效力的認定規則及其法律后果,確立放棄繼承情形下遺產管理人的指定規則,明確繼承人管理或協助遺產管理義務內容,為人民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提供業務指導和裁判依據。
關鍵詞:放棄繼承;遺產管理;協助;義務;規則構建
10.“以刑制罪”裁判理念下行刑銜接的路徑選擇
作者:李金森、陳祖瀚(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在刑事立法活性化背景下,行刑銜接問題日益凸顯。在理論層面,“質”與“量”的差異學說闡釋了行政違法與刑事不法的理論界限,但其難以滿足實踐需求,僅具備理論層面的效用;在實踐層面,刑事立法輕罪化將行政違法行為納入輕罪體系的范疇是解決行刑銜接問題的一劑良藥,但其成本高昂、進程緩慢、標準不一,亦未能解行刑銜接問題的燃眉之急。鑒于此,在難以準確界分刑事不法與行政違法的前提下,提倡以“處罰結果妥當性”為導向的“以刑制罪”裁判理念恰合時宜。一方面,“以刑制罪”裁判理念因其追求實質正義、契合目的解釋的宗旨而具備理論上的正當性;另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則的韁繩作用及法律內外的融貫性驗證確保了“以刑制罪”推演結論的公正性。因此,該理念是保證處罰結果公平正義且符合社會公眾期待的權宜之計。
關鍵詞:行刑銜接;質量差異說;輕罪化;以刑制罪;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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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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