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1 日,沈陽某滑雪場休息室內,兩名女子因一副眼鏡損壞引發爭執,后涉事一方家屬介入導致矛盾升級,警方到場調解因雙方賠償金額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最終雙方被警方帶離進一步處理。
據現場情況,一名女子在休息室空位換鞋時,不慎將旁邊的眼鏡坐壞,眼鏡持有者因對方未主動道歉與其發生口角,爭執逐步升級。涉事女子的家屬(男)趕到現場了解情況后情緒激動,明確表示拒絕賠償并欲離開,眼鏡持有者為維護自身權益拉住對方并選擇報警。
警方抵達后,涉事家屬(男)提出僅賠償 100 元,而眼鏡持有者表示該眼鏡購買價 300 元,要求對方全額賠付,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民警現場組織調解,但調解工作最終失敗,為妥善處理該糾紛,警方將涉事雙方帶離現場。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范圍包括維修或重新購買的實際費用。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明確,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而過失損毀公私財物的,警方可依法組織調解。此次事件中,若涉事女子確因過失損壞眼鏡,需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可按眼鏡購買價結合折舊情況合理認定。
網友評論
有網友表示,無心之失也該有基本的道歉態度,一句道歉或許就能避免矛盾升級,賠償金額可協商,態度是關鍵。
也有網友認為,眼鏡損壞需提供購買憑證等證據證明實際價值,索賠金額應合理,雙方各退一步才能妥善解決。
還有網友提醒,公共場所人員密集,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同時自身行為也需多加注意,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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