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意外:患者治療途中受傷致殘
委托人陳先生(化名)因病入住某醫院神經內科,鑒于病情需要,其家屬通過醫院推薦的某公司運營的公眾號,購買了24小時一對一特重陪護服務,由該公司指派護工李先生(化名)提供服務。然而,不幸在此刻降臨。在護工李先生送陳先生外出檢查的換床過程中,因動作粗暴導致陳先生背部重摔在床上。事發后,護工既未及時報告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直至次日查房時陳先生劇痛難忍,經檢查確診為腰椎骨折伴脫位、脊髓損傷,最終導致雙下肢截癱,經鑒定構成四級傷殘。這一意外讓陳先生及其家屬陷入了巨大的痛苦和困境之中。
艱難維權:責任主體難以確定
事后,陳先生家屬與陪護公司進行溝通,希望得到合理賠償,但陪護公司僅同意賠償“幾千元”,這與陳先生遭受的巨大傷害相去甚遠。無奈之下,陳先生委托唐艷艷律師提起訴訟。唐艷艷律師接案后,面臨的是一個復雜的局面,涉及醫院、陪護平臺、護工個人三方,核心挑戰在于確定損害責任究竟由誰承擔以及損失金額如何確定。唐律師指導當事人及時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結論明確了外傷與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導致損害,外傷參與度為16%-44%,這為確定賠償比例提供了科學依據。
專業駁斥:精準鎖定賠償主體
訴訟中,被告陪護公司辯稱自己僅是提供信息的“平臺”,與護工是合作關系而非雇傭關系,試圖撇清責任。唐艷艷律師對此進行了有力的法律駁斥。她指出,該公司通過公眾號直接招攬業務、統一收取費用、指派具體護工、并從服務費中扣取收益,其運營模式已遠超單純的信息中介。護工以其公司名義并持其認證的證件提供服務,雙方具有明顯的管理與被管理、利益分享的特征,對外構成事實上的雇傭關系。根據《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唐律師主張醫院作為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對院內輔助服務有監管義務,但法院審理后認為,損害直接源于護工的陪護行為,與醫療行為本身無直接因果關系,故未判決醫院承擔連帶責任。
勝訴結果:為患者爭取合理賠償
最終,法院完全采納了唐律師關于陪護公司應承擔雇主責任的主張,并結合鑒定意見,酌定由陪護公司對損害后果承擔40%的賠償責任。經依法核算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判決陪護公司賠償陳先生共計19.7萬余元。這起案件是在新業態陪護服務中發生的典型人身損害案件,唐艷艷律師不僅通過專業鑒定固定了關鍵事實,更以其對平臺經濟下新型用工關系的深刻理解,成功穿透“平臺”面紗,將法律責任精準定位至實際獲益且負有管理義務的運營公司,避免了患者陷入向個人護工追償無門的困境,切實為重傷患者維護了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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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當我們遭遇類似的復雜法律問題時,像唐艷艷律師這樣專業、負責的律師就是我們堅實的后盾,他們用專業知識和法律武器為我們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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