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云南永仁麗石石材工貿有限公司(下稱“麗石公司”)的一份情況反映,將擱置十六年的省級重點招商引資項目——“中國苴卻石藝城”推至輿論風口。該項目曾承載著帶動區域石產業發展、提振地方經濟的重任,如今卻因土地閑置認定爭議、稅務強制執行糾紛深陷訴訟泥沼,企業數億資產面臨流失風險,項目開發徹底停滯。其中,稅務強制執行的合法性爭議,成為這場經年糾紛的核心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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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招商項目擱淺:偽證疑云引爆土地權益之爭
2008年8月12日,永仁縣人民政府與麗石公司先后簽署《招商引資項目協議書》和《永仁苴卻石藝城項目補充協議書》。協議明確,縣政府以掛牌出讓方式提供約270畝建設用地,麗石公司計劃投資約三千萬元打造“永仁縣石藝城”。此后,麗石公司通過合法程序,分別于2012年、2014年、2016年取得多宗國有土地使用證。其中,永國用〔2014〕399號,成為后續稅務糾紛的核心標的物。
該項目曾三次入選云南省委、省政府及省發改委重點項目名錄,推進途中卻陡生變故。麗石公司稱,永仁縣自然資源局相關人員為達到無償收回土地的目的,偽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延期開工補充協議》,以此誣陷企業存在“土地閑置”行為,并啟動土地收回程序。這份被指認為偽證的文件,成為項目陷入困局的導火索。
為維護自身權益,麗石公司就“土地閑置”認定提起訴訟,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再審等多個司法程序。麗石公司指出,元謀縣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無視客觀事實,采信偽證作出錯誤裁判;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未對關鍵證據開展實質審查,枉法維持原判。即便麗石公司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明確證實案涉《延期開工補充協議》系偽造,相關復議決定仍未得到糾正。
直至2024年7月,經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通過異地審理,依法撤銷永仁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及楚雄州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為企業“土地閑置”問題平反。但令人遺憾的是,被錯誤認定的項目土地并未歸還,當地政府反而加快土地拍賣進程,麗石公司的合法土地權益仍懸而未決。
稅務強制執行引核心爭議:追征時效與執法程序合法性存疑
土地糾紛尚未平息,一場稅務強制執行糾紛又將麗石公司推向更深的困境,這也是本案的核心爭議點。
司法材料顯示,2024年10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永仁縣稅務局永定稅務分局(下稱“永定稅務分局”)向麗石公司作出《稅務事項通知書》(永仁永定分稅通〔2024〕1415號)。該通知書認定麗石公司在2013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間,應繳納稅款3312089.41元,限其于2024年10月26日前繳清。因通知書中稅款大寫金額“叁”誤寫為“參”,永定稅務分局于2024年11月20日兩次作出補正通知書。
2024年10月28日,永定稅務分局發出《催告書》,限麗石公司10日內履行納稅義務,否則將依法強制執行。麗石公司于2024年11月3日出具回復,就涉稅問題進行陳述申辯。2024年12月10日,永定稅務分局針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管及適用政策予以回復,但未采納企業的申辯意見。
2025年1月3日,經國家稅務總局永仁縣稅務局局長批準,永定稅務分局作出《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永仁永定分稅強拍〔2025〕1號)。該決定書決定對麗石公司相當于應納稅款金額的財產予以查封、拍賣或變賣,用以抵繳稅款、滯納金及相關費用。同日,永定稅務分局向永仁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麗石公司名下永國用〔2014〕399號宗地,該宗地面積為29846平方米。
麗石公司不服該強制執行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敗訴后上訴至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其核心抗辯理由集中在三點:
其一,追征時效已過。麗石公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三年內可要求補繳,特殊情況可延長至五年。永定稅務分局2024年10月追征2013—2014年的土地使用稅,早已超過法定追征時效,且無權加收滯納金。
其二是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情況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報告中提及持證≠實際占有,在某公司案例涉欠繳稅案款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土地雖登記在某公司名下,但因歷史遺留等原因,并非均由該公司實際占有,稅務機關機械依據證載面積全額計算土地稅,并加收近千萬元的滯納金,不符合實質課稅原則,遂依法判決撤銷補交處罰決定,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建立良好征納關系的裁判指導意見,其中報告中引用的正是麗石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2024)26號行政判決書。
其三,執法主體資格存疑。永定稅務分局成立于2018年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之后,麗石公司質疑其不具備征收2018年之前稅費的法定職責。
其四,執法程序違法。麗石公司稱,執法人員舒某娟在執行公務時出示的檢查證,有效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早已過期。一審法院未經庭審質證,庭后直接認定檢查證未過期,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此外,案涉土地早在2021年起就被法院拍賣,企業十多年來未實際占有使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的規定,稅務機關計稅缺乏事實依據。
針對麗石公司的上訴,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2025)云23行終50號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的核心裁判觀點如下:
首先,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根據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稅地稅合并后,新稅務機關依法承繼原國稅、地稅的全部征管職權。永定稅務分局作為永仁縣稅務局的派出機構,有權對合并前的欠繳稅款進行征收,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納稅爭議與強制執行程序相區分。法院認為,麗石公司提出的“追征時效過期”“稅款計算錯誤”等主張,屬于納稅爭議范疇。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的,應先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再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方可起訴。而本案審查的是強制執行行為的合法性,納稅爭議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
最后,執法程序合規。法院認定,永定稅務分局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履行了催告、聽取陳述申辯、局長批準等法定程序,符合《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經核實,執法人員舒某娟的檢查證,證號為滇稅征532327190157,并未過期,執法程序不存在違法情形。
對于稅務強制執行案的判決結果,麗石公司認為,該判決違背《稅收征管法》關于追征時效的規定,也與最高人民法院“實質課稅原則”的裁判指導意見相悖。實質課稅原則要求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實際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產狀況確定納稅義務,而非機械依據土地登記面積全額計稅。麗石公司強調行政案件必須全面審查,二審法官王XX違反《行政訴訟法》第87條規定:(1、即既審原審裁判也審被訴行政行為,2、即便當事人僅對部分問題上訴,法院仍可對全案所有違法或錯誤之處主動審查),其名下多宗土地已被法院拍賣,未實際占用卻被要求全額繳納土地使用稅,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
關聯判決遭質疑:企業呼吁堅守程序與實質正義
麗石公司指出,除稅務強制執行案外,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25)云23民終272號民事判決同樣存在爭議。一是錯誤認定陳遠見與清石公司合同無效,不是實際權利人;二是讓沒有合同關系的麗石公司向陳遠見支付根本不存在的工程款,法院委托的工程鑒定的六項證據全是偽證,沒有任何證據和法律事實,這一切也得到審判法官倪芳燕本人認可。判決邏輯難以自洽。
為此,麗石公司提出三大核心訴求:
一是懇請新聞媒體向法院了解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提交的糾錯申請處理進展,通過輿論監督推動事件公正解決;
二是要求媒體監督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糾錯過程,盡快撤銷與“土地閑置”認定及稅務強制執行相關的錯誤裁判;
三是呼吁對檢察機關存在的監督缺位問題進行核查,督促相關部門依法歸還公司合法土地權益,挽回巨額經濟損失。
專家點評:堅守程序與實質正義 優化營商環境的關鍵
對于該案,法學專家表示,招商引資項目是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核心要求。
從程序正義角度看,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對證據進行嚴格的庭審質證,保障當事人的舉證、申辯權利。尤其是在土地使用權、稅務征收等涉及企業重大財產權益的案件中,證據采信與事實認定的合法性,直接關系到司法公信力。
從實質正義角度分析,《稅收征管法》關于追征時效的規定,旨在督促稅務機關及時履行職責,穩定納稅人的權利義務預期。稅務機關超過時效追征稅款,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利于營造穩定的營商環境。而實質課稅原則作為稅收公平原則的重要體現,要求稅務機關摒棄“形式主義”計稅方式,結合企業實際經營狀況合理確定納稅義務。
專家進一步指出,異地審理為麗石公司“土地閑置”案平反,是司法糾錯的重要一步,但土地權益的歸屬和稅務糾紛的公正解決,才是化解矛盾的根本。相關部門應秉持實事求是原則,糾正此前的錯誤行政行為和司法裁判,歸還企業合法土地;檢察機關也應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案件審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唯有堅守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才能真正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推動地方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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