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執法局日前印發新的《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下簡稱《清單》),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確,違法行為輕微、已及時改正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不予行政處罰。
據了解,《清單》收錄了109項違法事項,包括未按要求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擅自擺攤設點、未按規定設置管護牌匾標識、隨地丟棄廢棄物等。《清單》明確了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三種情形,即:違法行為輕微,已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并消除相關影響,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已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并消除危害后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或者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以未按規定設置牌匾標識為例,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有關規定,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標識,應當按照本市牌匾標識設置規范規定的位置、體量、數量等要求進行設置,與周圍景觀相協調。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清單》施行后,違法行為輕微、初次違法已及時改正的,可不予行政處罰。
市城管執法局明確,進入清單的事項,實施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時,需具備相關適用條件。未進入清單的事項,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要求,也可依法實施不予行政處罰。針對輕微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免罰”后,城管執法部門將采取說服教育、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對當事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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