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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認定的“事實”,和我們生活中所感受的“事實”,往往不是一回事。法官斷案,依靠的不是某方當事人的單方面講述,而是一套由有效證據構建起來的法律事實。有時候,一份關鍵證據如果存在“硬傷”,即使它看起來能證明您的說法,也可能無法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指出,以下這些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01 當事人的陳述不能“一言定案”
許多當事人認為,只要自己在法庭上詳細陳述事實,法官就會據此判案。然而,法律對此有明確限制:僅有當事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法院不能支持其主張。
例如民間借貸中,債權人起訴債務人要求還款,卻只有自己口頭陳述借款過程,拿不出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這種情況下,法院很可能以“證據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
“孤證不能定案”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如果你是原告,需要提供更多證據;如果你是被告,法院將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而非僅憑你的陳述。
02 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需謹慎使用
與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提供的證言,同樣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勞動者起訴公司要求支付工傷賠償,公司讓法定代表人的親屬出庭作證。由于證人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其證言證明力會大打折扣。
法律并不禁止利害關系人作證,但其證言需要其他證據補強。常見的利害關系包括親屬關系、經濟利益關系等。法院在審查這類證據時會特別謹慎,需要結合案件其他事實綜合判斷。
03 存疑的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
隨著科技發展,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電子數據成為常見證據形式。然而,這些證據容易被篡改或編輯,導致其證明力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院在審查電子數據真實性時,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是否可靠;是否具備防錯監測手段;數據是否完整保存傳輸;以及保存傳輸方法是否可靠等。
當事人提供電子數據時,應保留原始載體,并確保數據完整未被修改,否則可能面臨證據不被采信的風險。
04 未成年人的不相稱證言
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同樣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比如,一個10歲孩子對復雜的商業交易細節作證,或者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陳述與其認知能力不符的事實,這類證言需要其他證據佐證。
法律并非完全排除未成年人證言,而是要求證言內容必須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證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辨別能力和表達意愿。
05 無法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在訴訟中,證據原件至關重要。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舉例來說,如果你持一份合同復印件起訴對方違約,但無法提供原件,對方又不承認合同真實性,這種情況下復印件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原件或原物,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原件遺失),才能提供復制件,但必須確保與原件一致并經法院核對無異。
保留證據原件是訴訟的基本功,這需要當事人在日常交往中就有意識地做好證據保存工作。
在大慶一起檢察院抗訴的典型案件中:當事人多項證據中有一張發票無法提供原件,一審法院未采納該證據。但抗訴指出,發票復印件上有稅號,法院可通過與稅務局核對辨別真偽,最終法院采納了這一觀點并改判。
這說明雖然單一證據可能受限,但結合其他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后,仍可能被法院采信。
證據鏈的重要性遠勝于單一證據。聰明的當事人會在訴訟前就專業地整理證據,而不是盲目堆砌材料。
(本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0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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