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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秋夜,山東膠南發生一起惡性輪奸案。
五名青年被認定有輪奸行為,犯強奸罪,分別被判處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他們中的三人,否認犯罪,堅持申訴。
2026年初,山東省高院決定再審。
近三十年后,本案為何要啟動再審?
根本原因在于,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的證據鏈脆弱、主要證據之間存在根本性矛盾,且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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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BO”血型檢測結果,其證明力存在根本缺陷
本案定罪最關鍵的客觀證據,是一份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該鑒定書顯示,從被害人內褲提取的精斑中檢出A型與H型物質。而被告人中,封桂友、李春勝為A型血,石友祖為O型血(可分泌H型物質),辦案機關據此認為血型吻合。
然而,ABO血型檢測過于粗糙。該檢測結果只能說明“不排除”這幾人有嫌疑,但并不能證明“就是”他們。
ABO血型檢測只能作為排除作案嫌疑的證據使用,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使用。
二、 物證缺失,證明力不足
一審判決書認定,被告人持刀威脅,并搶走手表。
但案卷中的《物證交接單》只隨案移送了一條斷腰帶。那柄用于威脅的刀具以及被搶走的手表,自始至終都未作為實物證據在法庭上出示、質證,關鍵物證缺失。
對于搶劫罪來說,兇器與贓物,是關鍵證據。這兩項關鍵物證的缺失,無法證明犯罪手段、犯罪故意,僅憑被告人口供與被害人陳述,證明力嚴重不足。
三、互不相識如何結伙作案?
判決書認定五名被告人結伙犯罪。然而,多名被告人始終辯稱,彼此并不熟悉,甚至素不相識。
共同犯罪,特別是輪奸類犯罪,需要一定的意思聯絡或默契。將五個互不相識的人,認定為臨時起意卻配合默契的犯罪團伙,難以自圓其說。
四、不在場證明被忽視
本案中,被告人提出了不在場、沒有作案時間的辯解,并提供了相應的線索,但這些聲音在當時未被充分傾聽與調查。
田占庫稱,案發時,已在東北老家松原市手套編織廠上班,并已辦理退廠手續。
石友祖,有證人證明案發當晚與其在一起。
李春勝提供工廠工作記錄及11名工友證言,證明案發當晚(20時許)其在工廠上早班(12點至24點)。
然而,這些證人證言部分未收入案卷,或未被充分調查。
五、 可能存在刑訊逼供,口供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
五人關系疏遠,且三人始終不認罪(封、石、田),兩人當庭認罪(李、孫)但又聲稱當年遭刑訊逼供。
若存在刑訊逼供,那口供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即使口供一致,但因為缺乏客觀物證印證,其證明力也大打折扣。
六、被害人陳述中的矛盾未被合理排除
本案中,被害人描述作案人“三十歲左右”、“口音像普通話、南方口音,但不是東北口音”。
然而,案發時,五人中四人年僅17至21歲,與“三十歲左右”的描述存在較大差距;其中三人為東北人,也與“不是東北口音”的描述沖突。
本案未組織過有效的混雜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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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集中暴露了,過去某些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典型問題:
過于依賴口供、忽視客觀證據的收集與檢驗、對辯方證據和辯解線索審查不足、使用不具同一認定價值的科學證據作為定案核心。
山東省高院以“原審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為由指令再審,正是切中了要害。
本案現以重新提取DNA進行比對,希望法律借助科技的力量,還五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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