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忻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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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8日,忻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支隊二大隊交警在忻府區牧馬路開展酒駕醉駕查處行動時,發現駕駛人周某銀身上帶有酒氣。隨后,執勤交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其體內酒精含量為56mg/100ml。后經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周某銀曾于2016年6月5日在本市因酒駕被處罰過,本次為二次酒駕被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員周某銀實施“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日以下拘留”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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