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商環境與消費環境,是驅動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車之雙輪”。前者聚焦供給側,是涵養市場主體活力、培育新質生產力的土壤;后者錨定需求側,是釋放內需潛力、穩固經濟增長底盤的基石。二者同屬于市場經濟體系核心要素,相互依存、又相互促進。營商環境的建設成效,最終需要通過消費市場的繁榮來實現價值;而消費環境的不斷改善,又能反向倒逼企業轉型升級,進而推動營商環境向更高水平迭代。
當前,我國正處于擴大內需戰略實施、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關鍵時期。一體推進兩大環境建設,促成二者良性循環,既是破解市場秩序失范、維權效能不足、政策統籌協同性弱等痛點的關鍵抓手,更是實現經濟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的重要保障。
一體推進營商環境與消費環境建設,絕非政策的簡單疊加,而是一場系統性、整體性的市場治理變革。唯有從思想、制度、機制和實踐等多重維度著手,抓住關鍵環節、理順核心關系,方能推動這項工作走深走實。
PART.01
在思想認識上,需破除“保護消費者與保護生產力相對立”的傳統思維,樹立二者“共生共榮、雙向賦能”新理念。
在市場經濟語境下,消費者的消費信心與經營者的發展活力,是驅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兩大核心動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是對企業“束縛”,而是倒逼企業提升供給品質、規范經營行為的外在推力;而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也絕非漠視消費者合理訴求,而是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內在要求。在實踐中,有部分地區存在“重營商環境、輕消費環境”的傾向,甚至將消費維權與制約企業發展等同視之。這種認知偏差,本質上是短視的庸俗功利主義在作祟,極易造成市場生態失衡。唯有平衡維護消費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將“促發展”與“守底線”有機統一,才能為市場經濟行穩致遠注入持久動力。
PART.02
在評測標準上,需推動兩大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深度銜接,改變“各自為戰、兩張皮”的做法。
營商環境評價與消費環境評價并非相互割裂的體系,而是存在諸多交叉融合的核心要素。當前,我國已構建起統一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消費環境指數及其評價規范也在探索推進之中。推動二者銜接,關鍵是要做好“雙向納入”工作:一方面,要將消費維權滿意度、企業誠信經營狀況、消費糾紛化解效率等消費環境核心指標,納入為營商環境評價的重要內容,讓營商環境優化的成效直觀地體現于消費體驗的提升;另一方面,又要將市場準入便利度、行政審批效率、企業權益保障水平等營商環境核心指標,融入到消費環境建設的評價維度,讓消費環境改善始終依托于營商環境的優化。通過指標體系的互聯互通,引導各地摒棄“單一維度優化”的慣性思路,樹立“統籌推進”的工作導向,讓兩大環境建設的成效可量化、可比對、可檢驗。
PART.03
在協同治理上,要實現法律規范以及標準體系的統一銜接、惠企穩企政策與鼓勵消費政策的同向發力,更要以誠信體系建設為紐帶,打通兩大環境建設的堵點。
就加強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而言,一方面,需著力提高市場透明度,對“隱藏和消除企業違法記錄”等做法保持審慎態度,讓企業經營行為全程置于陽光之下,助力消費者清晰掌握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從源頭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蒙受的消費風險;另一方面,在推進企業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改革時,需避免過度虛化注冊資本和經營場所等核心登記要求,嚴防企業濫用法人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逃廢債務。唯有夯實市場信用基礎,才能既有效保障債權實現、提升市場交易效率;又讓消費者維權之路走得更加順暢。
PART.04
在權益保障上,要精準劃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厘清監管邊界。
隨著經濟業態創新迭代,新型消費糾紛層出不窮,部分法律關系已經超出消法的調整范疇。例如,預付式消費模式的本質是經營者向眾多消費者反向融資,其行為理應由金融監管部門牽頭實施監管,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應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據民法典以及金融專門法規予以調處。又如,牟利性職業舉報的主體并非真實意義上的消費者,而是以舉報為業的特殊經營者,其與相對人之間市場地位平等,對其顯然不宜適用消法作傾斜性保護,這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明確導向。再如,網絡小貸平臺的服務對象屬于金融消費者,其與普通消費者之間存在本質區別。無論網絡小貸平臺如何分拆業務流程、又以何種名義收費來規避利率合規風險,只要其與服務對象之間沒有實質性的商品讓渡,雙方就只能是借貸合同關系,相關糾紛也應由金融監管部門按照金融專門法規予以處理。唯有精準厘清消法適用邊界,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才能有效避免“多頭監管”或“無人監管”困境,實現監管執法精準高效,才能讓營商環境與消費環境建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穩步推進。
營商環境優,則市場活力足;消費環境好,則內需潛力大。一體推進兩大環境建設,是適應我國經濟發展階段變化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格局的戰略舉措。唯有樹立系統思維與整體觀念,推動兩大環境建設相互促進、深度融合,才能持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與消費潛力,促成市場經濟供需兩端同頻共振,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勁支撐。
上海市消保基金會
202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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