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27日,張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確認其與公司自2001年6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張三對仲裁結果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為
公司庭審中辯稱張三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
張三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屬確認之訴,并不直接涉及實體權利義務處分,不屬于實體法意義上的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同時,公司也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張三早已知曉其權利被侵害的事實。故該辯稱,依法不予采信。
綜上,判決:確認張三公司自2001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
從勞動仲裁與勞動爭議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置目的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與普通訴訟時效法律屬性具有同一性,都具有督促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法律秩序穩定的功能,規則適用上具有關聯性,勞動仲裁時效屆滿后起訴與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同樣會被駁回訴訟請求,勞動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同樣會因當事人主張權利或不可抗力而中止或中斷。
根據勞動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律屬性的同一性特點,訴訟時效的客體限于債權請求權,同理,勞動仲裁時效的適用也應當僅限于債權請求權。確認勞動關系屬于確認之訴,亦屬于事實認定問題,旨在通過司法裁判明確法律關系和事實狀態,核心功能是厘清歷史事實,尤其涉及勞動者工齡計算、社保補繳等基礎權利時,時效限制將實質剝奪勞動者救濟途徑。
張三要求確認與公司自2001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系對客觀事實的法律認定,不涉及債權給付內容,故不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制度。同時,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張三早已知曉其權利被侵害的事實,故公司上訴稱張三的訴訟請求超過仲裁時效、訴訟時效的觀點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案號:(2025)皖04民終2302號
咨詢培訓 | 法律顧問 | 用工合規 | 勞動維權
南京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