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開年不久,就收到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寄來的一份判決書。由K市海關緝私局偵辦,K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終于迎來一審判決。三名被告單位和三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這是又一起典型的中國式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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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2011年至2017年間,三家被告公司通過被告人劉某、鄭某、陳某安排公司員工提供虛假申報材料向Y省財政廳騙取免稅進口花卉種球指標,后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免稅進口的百合花種球銷售牟利。經鑒定,上述公司2011年至2017年對外銷售免稅花卉種源合計人民幣2.89億元,偷逃稅款人民幣3510.7萬元。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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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起訴至法院且即將要開庭審理時,家屬委托我介入辯護。面對數百本案件卷宗,我帶領團隊加班加點的仔細研閱。經過會見當事人特別是經過系統檢索、研究國家的相關政策文件,我們認為Y省當地的文件跟中央文件相違背,當事人的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加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250萬以上法定刑便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指控偷逃稅額超過3500萬認罪認罰毫無意義,于是便和當事人一道確立了“背水一戰、無罪辯護”的應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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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這是一個系列案件,存在同樣情形和類似情況的還有多起案件,且都集中在K市中院審理,因此其他案件的處理情況對于我們的案件具有重要影響。我們除了要考慮自己的案件外,還要密切跟蹤其他案件的審理情況。我決定前去旁聽在先開庭審理的案件,提前了解檢方的觀點、辯方的觀點和法院的態度。但令人遺憾的是,我旁聽的那個案件被告人全部認罪認罰。
鑒于此,我立即跟主審法官書面申請在先審理的案件暫緩判決。因為一旦形成在先判決,會將后面的案件置于未審先判的境地。令人欣慰的是,在跟主審法官當面溝通時,其明確答復:他們會等這個系列案件全部開庭完畢后,集中研究和判決,不會因為某個案件的被告人認罪認罰就先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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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開庭審理前,我和主辦檢察官和主辦法官溝通的感受是,雙邊均認為定罪毫無爭議。直到正式庭審,我和包括北京、Y省當地的全部辯護律師都進行無罪辯護時,檢方出庭人員還仍然相當不以為然,庭審對抗氣氛十分激烈。本案經歷了多次庭審,期間辯方提交了多份證據和上級政策文件。《中國花卉報》等媒體對案件進行了公開報道,我個人多次在微博、今日頭條等自媒體平臺陳述冤情,北京的律師同行還邀請國內權威法學專家進行了專項法律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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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當事人、辯護律師和包括法官在內的體制內力量的共同努力,法院終于在庭審結束后陸續對所有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系列案件的所有被告人全部都被取保候審、釋放回家。因為案件涉及面廣、影響力大,且系海關總署移交督辦,此后又經歷了一段漫長的審理期。2019年8月庭審已經結束,但直到2025年12月底才正式判決。在此期間,我本人除了向最高法、最高檢、海關總署、Y省和K市的相關政法領導寄送《反應材料》,還多次跟承辦法官檢察官當面溝通、極力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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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最主要的辯護觀點是: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文件,涉案花卉種球本來就可以免稅進口,且經合理培育后可以依法對外銷售而無需補稅。國務院“國發(2015)27號文”正式取消了“農業種子種源進口免稅審批”。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強“十三五”期間種用種子免稅進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免稅進口的花卉種球經“合理培育”后可以對外轉讓、銷售。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局《關于“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只要進口種源的最終用途是“與農、林業生產密切相關,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林業生產”即可免稅。涉案種球符合免稅進口、免稅銷售的條件,Y省的所謂“免稅進口花卉種球指標”本質上是地方落后監管方式的產物,其法源依據屬于地方規范性文件,因跟上級國家政策相違背,沒有法律效力。即便當事人確有違反,也屬于行政違規,不屬于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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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律師的辯護觀點,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如此回應:“辯方提交的上述材料及相關規定,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已充分注意”、“綜合考慮政策法規變化、少部分免稅進口的百合花種球省外銷售的情況等因素,本案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屬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故判決免予刑事處罰。我們認為,這種回應屬于典型的虛晃一槍。因為所謂“政策法規變化”全部發生在提起公訴之前,并非審理過程中發生的變化。更重要的是,這種政策法規變化代表了一種監管趨勢和政策導向,判決被告人有罪無疑直接違逆、沖撞了國家的政策導向。
我的當事人是農業部第一批公派出國留學的種子專家,也是國內花卉行業的翹楚,因為這個案件曾經被羈押兩年多,旗下的企業一度陷入重大危機。這個案件也波及到國內自Y省進口花卉種球的數萬業者,不少種球貿易商為享受免稅政策已改由其他省市進口,然后再轉運至Y省銷售。近年來,經濟形勢遭受內外因素的輪番沖擊,很多民營企業原本就左支右絀、舉步維艱。無論是從維護司法公正還是從保護民營企業家的角度,這個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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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偷逃稅款數額巨大的除了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還要并處偷逃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審法院在認可檢方指控事實、認可當事人主犯身份的基礎上,判決免予刑事處罰且沒有并處罰金,不僅幫助當事人保住了可貴的自由,而且為當事人謀取了巨額的經濟利益。雖然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法院未能直接判決無罪,搞了人為折衷,但是一審法院在實質上已經認可了我們的無罪辯護意見。
跟檢方指控相比,本案的辯護取得了重大成效。整體上,這毫無疑問是一起重大的成功辯護案例。但我仍然為當事人未能獲得無罪判決感到遺憾。我始終認為,罪與非罪,判若云泥,司法判決不應模糊邊界。法院只有勇于判決無罪,才能真正彰顯自身的價值。和稀泥有時會讓正義之光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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