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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3年3月至2022年3月14日,張三在某公司工作。
2022年,公司與勞務公司勞務外包合同書,將部分崗位業務外包給勞務公司。
2022年3月15日,張三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務公司發放工資、繳納社保,仍然在原公司從事原工作。
2024年7月18日,張三向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于同日簽收。
張三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
張三與公司2013年3月至2022年3月14日存在勞動關系。
2022年3月15日至2024年7月18日張三與公司和勞務公司是何種法律關系。張三于2013年3月到公司工作,2022年3月15日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直至解除勞動關系,一直在公司工作,沒有變動工作崗位,實際接受公司的管理,服從其安排。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張三與公司和勞務公司屬于反向勞務派遣(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卻拒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與其解除原勞動合同,隨后讓職工與單位指定的某一派遣機構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再由該勞動派遣機構將這些職工派回到本單位繼續工作,其實質是一種借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逃避法律責任的假派遣)。
本案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9年后,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再派遣回用人單位從事原工作,系規避法律的反向勞務派遣行為,應屬于無效。張三與公司2022年3月15日至2024年7月18日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的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公司與勞務公司對勞動者造成損害,張三可以要求兩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本案中,張三在公司擔任面包車送貨駕駛員約10年時間,在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后仍在公司擔任面包車送貨駕駛員2年,且工作內容未發生改變,符合逆向勞務派遣特征,故勞務公司與公司間的勞務外包合同書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審法院認定張三與公司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并無不當。
勞務公司在明知張三長期為公司提供勞動、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仍讓張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書,從事逆向勞務派遣活動,損害了張三的合法權益,存在明顯過錯,應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號:(2025)蘇04民終58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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