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顧:員工以未繳公積金辭職索賠,再審被駁回
來自重慶的張先生,曾就職于深圳某機械制造公司及關聯的龍崗某商貿公司。離職后,張先生認為兩家公司存在未足額支付加班費、未依法繳納社保及公積金等問題,遂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向法院主張經濟補償。案件經一審、二審判決后,張先生不服結果,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希望推翻原判決。
然而,高院經審查后,最終裁定駁回了張先生的再審申請。
核心焦點:未繳公積金為何不能作為索賠依據?
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之一,便是張先生以公司未繳公積金為由主張經濟補償的訴求為何不被支持。結合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核心原因主要有兩點:
第一,公積金與社保的法律屬性不同,并非法定被迫解除事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但住房公積金并不屬于社會保險范疇,其性質屬于住房保障類強制性義務,而非生存保障類義務,法律并未將未繳公積金明確列為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賠的法定情形。即便《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需依法繳存公積金,但其法律責任主要是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補繳、罰款,而非直接支撐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
第二,司法實踐中普遍不支持單獨以未繳公積金索賠。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區分“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的法律適用邊界。除非用人單位同時存在未繳社保、拖欠工資等其他法定事由,或部分地區有特殊裁判口徑,否則僅以未繳公積金為由主張經濟補償,均會因缺乏明確法律依據被駁回。
如果單位不繳或少繳公積金,勞動者正確的途徑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由該行政部門責令單位限期繳存。它并不直接構成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要經濟補償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高院就明確指出,張先生以公司未繳納公積金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缺乏依據。
加班費與社保等其他爭議
除了公積金問題,法院還對張先生提出的加班費、社保補繳爭議進行了審查,法院認為:
關于加班費,雙方已明確約定以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基數,且公司提供的薪資列表能證明工資結構包含加班費。法院結合張先生主張的加班時間核算后,認定公司無需另行支付加班費,這一認定符合雙方約定及法律規定。
關于社保爭議,公司已為張先生建立社會保險關系,而張先生在離職前一個月才首次提出補繳訴求,此前從未就社保繳納問題向公司或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異議。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張先生以此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理據不足。這也提醒勞動者,如果社保基數不對、沒足額繳,要在職時就書面要求公司補繳,給公司合理期限。公司一個月內不整改,你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主張經濟補償金,勝算就大多了。
本文案例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粵民申5826號民事裁定書,裁判日期二O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